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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简称环保支队)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原市环境监察支队)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流域水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行政执法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修订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流域水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程序、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本级和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以及宜昌高新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工作;负责管辖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黄柏河流城、柏临河流城管辖区域内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行政管理、水污染防治等涉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
(四)参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生态损害赔偿等工作。
(五)负责管辖区域内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生态环境应急事件的现场调查及处置工作。
(六)组织开展全市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活动;负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七)负责市域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组织协调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稽查工作。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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