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布2025年第二批涉气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5-12-04 07:24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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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强力推进生态环境大气污染防治“四大专项”行动,不断强化执法监管效能,查办了一批涉气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与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第二批涉气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宜昌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负责施工的道路工程项目工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地内正在使用的挖掘机排气烟度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测。经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挖掘机现场检测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1.18m-1,超过国家《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Ⅱ类额定净功率(Pmax≥37)的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0.8m-1的限值,该公司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2025年8月1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9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000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建设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来源之一,但因其移动性强、分布分散、监管存在一定难度。本案采取“现场检查+监督检测”的方式锁定违法证据,严格依照国家测量方法和限值标准进行判定,形成了完整客观科学的证据链,为违法事实认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避免了后续争议,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复制的模式。本案在违法行为得到制止后,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实现了法律惩戒目的,对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者的环保行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案例二:宜昌市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交办任务对辖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石灰窑正在生产,石灰窑引风机后端排气筒管道堵塞,石灰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未经水膜除尘系统处理,直接通过窑顶窑炉检查门及窑顶缝隙无组织排放;排气筒风机引风管线存在约30厘米破损,大量空气混入引风管,现场可见烟尘无组织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2025年5月1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将启动按日连续处罚。2025年9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并参照该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时实施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35之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同步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涉案企业经营者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窑炉废气未经规范处理直接排放,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后果。生态环境大气污染防治“四大专项”行动以来,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聚焦水泥、玻璃、陶瓷、砖瓦、铸造等涉工业炉窑行业,重点排查整治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低效无效失效等问题。涉工业炉窑企业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案例三:宜昌市某建材公司未采取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建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时厂区内雾炮未开启,洒水车未作业,破碎生产线进料口未见喷淋装置,现场企业无组织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2025年5月1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7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并参照该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时实施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43之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涉案建材公司未采取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该种行为是目前生态环境监管中比较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之一,也是企业可以有效避免的违法行为。本案办理中,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并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从轻处罚,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相关企业应自觉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规避环境违法风险。

  案例四:宜都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根据市局交办问题线索,安排执法人员对辖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调取检测记录,发现该公司在7月3日、7月5日、7月12日、7月23日、7月24日、7月25日、7月29日为9辆机动车进行加载减速检测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最大轮边功率值均未在标准要求规定点取值,导致尾气排放光吸收系数和氮氧化物数据不实,进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2024年10月1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1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2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33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机动车环保检测作为控制尾气排放的关键环节,其规范操作运行直接关系到大气污染防治成效。少数机动车检测公司通过“违规修改车辆额定功率”、“替车检验”等方式出具虚假报告,导致检测报告失实,更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企业“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体现。也警示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成本高昂,倒逼企业主守法经营。

  案例五:当阳市某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对辖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在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羟基苯甲腈生产车间母液槽呈敞开状态未密闭,废气无组织散排;邻氯苯甲醛生产一线车间缓冲罐阀门、水解釜管道阀门密闭不严,邻氯苯甲醛二线车间中间槽密闭不严,管线均存在跑冒滴漏的现象。羟基苯甲腈、邻氯苯甲醛属于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因该公司生产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及时采取密闭措施,管线跑冒滴漏严重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挥发严重,厂区周边异味明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存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2025年2月1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2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43之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这类物质往往气味难闻刺鼻,且在特定温度、压力条件下会与大气中的NOx发生光化学反应,从而使臭氧、PM2.5等浓度急剧升高。涉案企业虽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存在“重安装、轻运行”的侥幸心理,造成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大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日常监管力度,同时加强环保普法宣传,引导企业及个人认识到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推动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案例六:秭归县某工地弃渣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负责的建设项目工地弃渣消纳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消纳场堆放的弃渣采取有效覆盖,且未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存在弃渣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2025年3月1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4月2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43,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土石方、弃渣不规范贮存、处置易造成扬尘污染。这类扬尘污染不仅会对周边空气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大气中颗粒物浓度升高,还会影响周边生态环境。本案中该公司弃渣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暴露出其在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对土石方和弃渣贮存、处置环节的监管存在一定漏洞。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企业依法立案处罚,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刚性,也为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敲响了环保警钟。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