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布一批涉气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25年以来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办了一批涉气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与警示教育作用,现予以公布如下。
案例一:宜昌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飞的方式,对宜都市某建筑公司负责施工的某工地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工地内一台推土机排烟观感异常。通过现场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地内正在使用的推土机排气烟度情况开展监督性检测,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推土机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5.91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Ι类限值(37≤Pmax≤560)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1.61m-1的限值。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该公司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1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000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本案办理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借助无人机发现排烟异常问题线索,并立即委托第三方同步监测固定其环境违法行为,体现规范执法、智慧监管。近年来,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监管,利用无人机、走航车、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等“无感式”检查手段发现查处一批案件,生态环境执法逐步从人防向技防转变。
案例二:宜昌市某机械制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结合全市生态环保突出问题整改整治专项行动对宜昌某机械制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工人喷漆作业时配套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喷漆房、车间大门及窗户均未关闭。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该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5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43之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挥发性有机物是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来源,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该企业单方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漠视环保责任,未按要求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造成环境污染。今年以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强力推进全市生态环保突出问题整改整治,相关企业应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在密闭空间内开展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作业,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案例三:宜昌某陶瓷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通知,要求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2024年12月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远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接到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全瓷中板生产线仍在正常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二、查处情况
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之规定,该公司存在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
2025年1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9之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采取“日查+夜查”的方式,督促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守住空气质量“底线”。应急响应企业应依法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等减排措施,对未按照要求落实应急管控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
案例四:宜昌市某公司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月2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远安县分局根据省厅交办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对辖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复工复产后,厂区窑炉因故障停止运行脱硝、脱硫设备,窑炉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该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3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35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2025年4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并将案件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部门予以行政拘留。
三、案例评析
案例企业生产期间,面对环保设备故障问题未及时停产检修,造成窑炉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今年,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聚焦水泥、玻璃、陶瓷、砖瓦、铸造等涉工业炉窑行业,重点排查整治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低效无效失效等问题。涉气企业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案例五:当阳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根据市局交办问题线索,安排执法人员携宜昌市机动车检测协会专家对辖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既往检测过程数据,发现经该公司检验“合格”并出具排放机动车环检报告的5台机动车转鼓速度变化率超过正负2.0km/h/s,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测量要求。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4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2之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机动车检验公司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时,未能严格遵循检测规范要求,致使检测报告失实,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了不利影响。生态环境部门巧借市机动车检测协会的力量,对企业经办的10余台机动车环检报告及过程数据展开全面排查,查实该企业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该案例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启示指导意义。
案例六:宜昌市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月22日,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宜昌某化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熔盐炉废气排气筒排放废气进行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熔盐炉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速率为20kg/h,超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限值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向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交办函,将证据资料移交并要求进一步开展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该公司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7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并参照该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时实施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34-1、《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1年修订版)第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本案办理过程中,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省厅交办的证据材料,对企业开展了进一步的现场检查,成功查实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现了上下联动、精准打击,推动执法监管提质增效。针对部分化工企业存在的污染治理滞后、废气超标排放问题,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相关领域的执法力度,让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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