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布2025年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5-03-31 15:39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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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宜昌某公司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

  严重失真,涉嫌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非现场监管平台发现问题线索对宜昌某公司所运营的某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处理厂废水在线站房总氮分析仪进水管插入装有稀释水样的矿泉水中,并非标排口排放废水。经调取同时段废水在线监测数据,总氮分析仪进水管插入装有稀释水样的矿泉水中总氮监测数值与未插入装有稀释水样的矿泉水中监测数值存在很大差异。经调查核实,该公司采用将总氮分析仪采样管插瓶的方式,以稀释的水样替代实际排放的水样,通过稀释样品的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自动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二、查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之规定,该公司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24年9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当阳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案例评析

  本案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监控平台发现数据异常问题线索,经委托第三方现场采样检测、比对分析,精准固定企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证据,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体现科学执法、精准执法,有力震慑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二:长阳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未采取有效措施,

  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根据上级交办长阳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污染环境问题线索,组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利用无人机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了巡查。巡飞时发现该养殖专业合作社沼气池部分粪污泄漏至粪污收集池上顶部,粪污收集池里部分粪污泄漏至猪舍西侧坑塘。执法人员根据此线索在防疫消毒完成后迅速进入养殖区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因粪污收集管道堵塞破裂导致粪污渗出、泄漏,经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粪污收集池、坑塘等点位进行采样监测,确认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废水泄露至外环境。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处置畜禽粪污案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之规定。

  2024年11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养殖专业合作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2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2万元。

  目前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已改正违法行为,完成对泄漏到外环境粪污的清理工作,对整个养殖厂区粪污处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无人机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具有时效性强、机动性好、巡查范围广等优点。本案办理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考虑畜禽养殖防疫的特殊性,第一时间使用无人机航拍勘察方式锁定养殖户排污证据,并在完成养殖区域防疫消杀后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核实查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提高了取证效率及执法监管智能化水平,为地理条件复杂地区和无法及时抵达现场的特殊行业环境监管执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案例三:宜都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宜都市生态环境分局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4月24日至11月20日期间使用OBD作弊装置,对126台车辆标准识别码(CALID)进行替换,使其通过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收取环保检测费用17430元。该公司通过使用OBD屏蔽器伪造车辆标准识别码,干扰了环保检测线上的计算机系统正常数据采集,致使监测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检测数据严重失真,获取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查处情况

  2024年12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之规定,对该公司机动车检测设备操作间内的OBD屏蔽器实施了扣押。

  2025年1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将该案移交至宜都市公安局,同时移交宜都市市场监管部门建议撤销该公司检验资质。

  2025年2月,宜都市公安局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案例评析

  机动车检验公司受利益驱动使用作弊器、篡改伪造检验报告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影响了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秩序。去年以来,生态环境部门强力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广大机动车排放检验公司机构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自觉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四:宜昌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

  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西陵区分局转办群众信访举报线索,称宜昌某公司夜间连续开展噪声施工作业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市支队西陵区大队执法人员迅速对该公司负责施工的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在未获得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的情况下,于2024年11月6日22时至11月7日5时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主要施工内容为混凝土浇筑,主要噪声源为混凝土振动泵作业发出的噪声,当夜浇筑混凝土总量为1628方。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2024年12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以来,原由城管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政处罚职责划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任上肩、主动作为,对确需夜间连续施工作业企事业单位审核办理《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对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依法处罚,有效解决周边居民噪声困扰,体现严格依法行政、包容审慎监管。

  案例五:宜昌市某公司未依法报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猇亭区大队对辖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泊位处新建两处水工构筑物(1#支墩、2#支墩)。经详细核查,该公司于2024年4月启动1#泊位装卸工艺改造建设项目,改造后的1#泊位为2000吨级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由50.3吨增加至94.7吨,新建内容包括39+19.6米长皮带机和2座进料仓,上述建设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4年11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项目建设。

  2024年12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1#泊位装卸工艺改造建设项目新建的两处水工构筑物(1#支墩、2#支墩)已拆除。

  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已对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岸线”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1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案例评析

  企业“未批先建”是目前生态环境监管中比较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之一,也是可以有效避免的违法行为。本案办理中,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发现企业“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并坚持“一事不二罚”原则对企业依法不予处罚,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管,引导企业自觉尊法守法,助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避免造成刚落地建设就要接受处罚的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