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布2024年第六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宜昌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
管理计划且未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3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投诉对辖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17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未向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伍家岗区分局申报废切削液(HW09)管理计划及废切削液(HW09)有关资料。
二、查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且未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81之规定,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2024年9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涉案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且未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导致危险废物管理缺位,造成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涉危废企业应以此为戒,扎实做好危险废物申报、规范贮存、按规定处置等环境风险防控工作,严守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案例二:宜昌某公司以篡改监测数据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3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根据省厅交办问题线索对宜昌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因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于2024年8月5日在废水在线COD采样分析仪数据升高接近临界值后,先关闭省污染源智能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电源,将分析仪采样管插入配制好的稀释废水塑料瓶内,通过插瓶替代真实水样的方式,致使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二、查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之规定,该公司存在以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COD等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4年9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于2024年11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案例评析
本案办理中,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交办问题线索,突击检查发现企业违法操作自动监测设备行为,精准固定企业环境违法犯罪证据,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含量较高,一些排污单位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把在线监测设施当作应付执法检查的摆设,甚至成为超标排污的掩护。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释放严格监管强烈信号,震慑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三:枝江某生猪养殖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
未按规定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开展夏季高温天气畜禽养殖专项执法行动中,考虑仙女镇一带畜禽养殖场分布较为密集,且畜禽养殖行业防疫要求严格,对该区域采取无人机巡飞检查。巡飞时发现某养殖场西南面有两处灰黑色浑浊痕迹,执法人员根据此线索迅速对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在2023年5月将发酵后的畜禽养殖粪污通过西南面的土沟和土坑引入一养殖户承包的鱼塘作为饲料,养鱼结束后未及时将土坑内残留的粪污进行收集,也未指定专人负责粪污转运工作,吸粪管道内粪污外流,造成环境污染。
二、查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之规定,该企业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该生猪养殖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4年9月,该养殖场完成对外排粪污的妥善清理处置后,主动与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生态损害赔偿鉴定合同,鉴定结论显示该养殖场上述违法行为对外界环境较小。鉴于该养殖场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主动整改,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养殖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无人机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具有时效性强、机动性好、巡查范围广等优点,在该案件中,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高空巡飞,通过“不接触”的非现场监管方式能有效避免畜禽养殖行业疫情传播风险,且不受空间与地形条件的制约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结合现场检查及时有效固定违法证据,有力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案例四:宜昌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飞发现某工地挖掘机排烟异常问题线索,对辖区某建筑施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施工现场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开展监督性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编号为3-HEB00799、排放阶段为国Ⅱ、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118KW的SY195C型号挖掘机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0.61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Ш类限值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0.5m-1的限值,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查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该公司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月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0.5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将超标的挖掘机非道路移动机械退场,更换为国四排放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案例评析
本案办理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借助无人机发现排烟异常问题线索,并委托第三方同步监测固定其环境违法行为,是充分运用新设备和第三方力量辅助执法的生动实践,体现科技赋能、智慧监管,为今后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案例五:枝江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在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项目工地上正在作业的装载机进行尾气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编号为16221091680、排放阶段为国Ш、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42KW的金龙鲁泰928型号挖掘机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2.11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II类限值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0.8m-1的限值,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查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该公司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月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0.5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使用过程中会排放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和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建筑工地日益增多,项目单位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只有“环保体检”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才能进场施工,不使用冒黑烟、未编码登记、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切实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案例六:兴山县某汽修公司开展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
未按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根据兴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转办生产经营中存在违反污染防治规定行为问题线索,对辖区某汽修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进行机动车油漆喷涂维修服务活动中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喷涂废气未经任何处理,无组织排入外环境。
二、查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该公司存在未按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喷漆作业,后续开展喷漆作业应按照法律规定安装异味和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废气得到有效处理。2024年9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0.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按要求建设了汽车烤漆房及活性炭+光氧处理设施,完成了异味和废气处理设施安装工作。
三、案例评析
挥发性有机物是重点大气污染物之一,机动车维修行业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动、信息互通,有效提升执法监管水平。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指导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安装异味和废气处理设施,助推企业绿色健康发展,对机动车维修服务行业也起到一定震慑示范作用。
案例七:当阳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根据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携机动车检测行业专家对辖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2024年对100台柴油车开展尾气检测时,无正当理由变更检测方法,将应采用加载减速法的检测方式变更为自由加速法检测,从而影响检测数据结果,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二、查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该公司存在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8月,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2.134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是我市办理较多的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对持续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在今后执法工作中,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加大相关领域执法力度,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案例八:夷陵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合检查行动中,发现夷陵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于2024年9月对两辆柴油车辆开展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的第b2.3.2.4条标准要求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通过松油门等方式降低柴油车辆污染物排放浓度,从而影响检测数据结果,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二、查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该公司存在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1月,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案件中环保检测机构不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导致检验结果失真,不仅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管控,也损失企业自身公信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坚持执法高压态势,狠抓包含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在内的“三打”专项执法行动,相关检测公司应引以为戒,自觉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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