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布2024年第五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宜都市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根据省厅交办问题线索对辖区某公司开展双随机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2-氯丙烯基异硫氰酸脂生产线蒸发浓缩工段副产废盐(HW02 272-001-02,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原料药提纯精制、再加工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贮存在硫氰酸钠车间旁的暂存库内,该暂存库不属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TS001-A、TS001-B、TS001-C建设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国家环保标准。
二、查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行为。
2023年12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3月,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涉案公司未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涉危废企业应以此为戒,扎实做好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工作,严守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案例二:五峰某公司涉嫌以篡改监测数据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省生态环境厅通过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分析,发现五峰某公司存在超标时段数据异常,怀疑该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采样。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五峰分局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调阅该公司废水在线站房动态管控监控视频及厂区监控,发现该公司员工将总磷分析仪采样管插入装有液体塑料瓶内,代替标排口排放的废水。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采样检测,废水总排口排放废水总磷含量为0.64mg/L,而企业总磷执行的排放标准为0.5mg/L,超标0.28倍。
经核实,五峰某公司因污水处理工艺老旧,产生废水总磷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公司负责人安排运营工人在2024年4月20日到2024年7月17日之间,多次采用将总磷分析仪采样管插瓶的方式,以稀释的水样替代实际排放的水样,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二、查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之规定,该公司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24年7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年8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案例评析
本案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数据异常问题线索,结合视频监控平台发现企业违法操作自动监测设备行为,委托第三方现场采样检测,精准固定企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证据,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体现智慧执法、从严执法,有力震慑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三:当阳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根据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携机动车检测行业专家对辖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2-2024年对28台柴油车开展尾气检测时,无正当理由变更检测方法影响检测数据结果,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二、查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该公司存在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8月,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360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是我市办理较多的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对持续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在今后执法工作中,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加大相关领域执法力度,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案例四:宜都某环境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线索,对某环境检测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4月受委托对某化肥生产公司生态二铵包装废气排放口(DA019)颗粒物开展检测时,实测值为33.0mg/m3、排放速率为0.122 kg/h。但现场调阅粒铵发运台账记录显示生态二铵包装车间当日未生产。2023年8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经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环境检测公司在样品采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二、查办情况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之规定,该公司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3年8月,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万元,并没收企业违法所得7907.75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本案作为一起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紧密配合,第一时间移交问题线索,有效提高案件查办效率,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本案有力打击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也为两部门相关案件联合办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案例五:宜昌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
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
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环境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大气走航车发现VOC数据高值问题线索,对辖区某钢材生产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刷漆生产工艺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车间门窗未密闭。车间内存放有大量油漆及稀释剂原材料,部分桶盖为开启状态,现场油漆味明显。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刷漆过程中使用的油漆为溶剂型涂料且作业场所未配套建设相关废气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该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43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9月,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本案办理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借助大气走航车发现VOC数据高值问题线索,全面细致排查企业各作业工序锁定其违法行为,是新设备辅助执法的生动实践;并充分运用自由裁量对企业从轻处罚,体现包容审慎、智慧监管,为今后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案例六:宜昌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环境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大气走航车发现辖区某公司附近多次出现VOC数据高值问题线索,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4个车间大门均处于完全开启状态,检查时2间面漆房油漆工人正在实施喷漆作业,车间内外油漆异味明显,且喷漆废气配套治理设施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未运行,其中一间面漆房内水帘机损坏未同步运行,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且查明该公司油漆车间内废油漆桶和废稀释剂桶与家具、木板混存。废油漆桶和废稀释剂桶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
2023年10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43、表85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涉案企业单方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漠视环保责任,未按要求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且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督促企业落实问题整改确保VOCs 配套环保治理设施规范运行,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帮扶的双重作用。
案例七:宜都某公司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
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3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根据宜都市杨家湖排洪沟水质异常、下游水体呈乳白色信访举报,迅速联合宜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情况展开现场执法调查。执法人员沿雨水管网逐一打开井盖向上游排查,发现在宜都市某公司大门东侧雨水管网开始出现水体变白情况。因地下管网复杂,无法通过人力锁定污水源头,执法人员利用管道机器人进入地下雨水管网,在宜都某公司大门东侧位于雨水管网两个井盖之间某段发现有一排口,排口内有乳白色水流出,执法人员迅速进入该公司厂区查找管网走向及污水来源,最终发现乳白色水体来自该公司施釉车间,施釉时施釉水外溢流入厂区内沟渠,通过沟渠流入厂区雨水管网,最终流入厂外导致排洪沟水体被污染。
二、查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该公司存在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总表1、表11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3月,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2.6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并缴纳罚款。后期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多次对该段雨水管网进行巡查,未发现异常情况。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一起利用管道探测机器人设备勘探固定企业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证据的创新案例。在溯源排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高科技手段以及日常网格化巡查经验,快速锁定污染排放源头,并精准定位到偷排企业,有效提升执法效率。
案例八:长阳某畜禽养殖公司利用溶洞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对辖区某畜禽养殖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考虑近期养殖行业疫情防控特殊要求,加之目标周边地质环境复杂,执法取证难度大,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巡飞,发现该公司生猪养殖区域溶洞存在养殖废水流入痕迹。执法人员根据无人机巡飞线索迅速进入养殖区域溶洞口周边倒查养殖废水来源,发现该公司将溶洞口作为雨水消纳口设置于猪场内。生猪养殖废水从溶洞入口流入,并通过溶洞出口顺山势排入马回溪,马回溪入口至溶洞口山体可见养殖粪污排放痕迹。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该公司存在利用溶洞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总表1、表11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9月,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作为生猪养殖大县,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本案办理中,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群众信访举报,利用无人机航拍勘察迅速发现溶洞口养殖废水流经痕迹,有效防止环境违法证据流失,提高了取证效率及执法监管智能化水平。
案例九:枝江某公司排污许可证届满
延续申请未经批准即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枝江某公司排污许可证已于2024年1月28日到期,尚未完成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工作。经调取查看宜昌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发现该公司转鼓车间废气排放口烟气湿度、流速等参数与正常生产期间数据相似。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执法人员赴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1年1月29日至2024年1月28日,截至检查之日尚未完成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工作,而该公司2024年1月至4月均有生产排污作业。
二、查处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该公司存在排污许可证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即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协助下完成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工作,并于2024年5月28日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鉴于该公司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4年7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案例评析
排污许可制度是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环境管理制度,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千里眼”“顺风耳”,极大方便生态环境部门实时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本案充分运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两种非现场监管手段,对照发现企业无证排污线索,是运用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强化排污许可管理的生动实践。对企业轻微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做到执法有力度又有温度。
案例十:五峰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分局对辖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厂界废气及综合污水排口废水自行监测要求为半年一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开展2023年自行监测。
二、查处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当月即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取得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未超标。鉴于该公司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4年2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案例分析
排污单位未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制度落实监管中较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之一,也是可以有效避免的违法行为。涉案企业因环保意识淡薄未做好排污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督促其落实整改,并依法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给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避免了行政执法“一刀切”,体现了“过罚相当”。
案例十一:唐某等两人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违法垂钓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兴山县古洞口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远程巡查过程中,发现保护区内有两人在水库岸边实施垂钓行为。值班人员立即使用广播系统喊话,向其告知水源地保护相关规定,要求其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30分钟后,经现场复查,当事人唐某等2人仍未停止违法垂钓。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之规定,唐某等2人存在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违法垂钓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和权利,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向两名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罚款200元。两名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立即停止垂钓行为并足额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落实以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并查处涉饮用水源地违法行为的探索实践。通过远程视频监控实现对饮用水源地24小时不间断保护,有效提高了水源地保护执法效能。自长江进去汛期以来,非法捕鱼垂钓屡禁不止,推广非现场监管手段运用将对遏止禁捕水域违法捕捞、违规垂钓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十二: 某企业存在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投诉对宜昌某企业承租的生猪屠宰厂房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企业外排废水开展监督性监测。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站气浮刮板及空压机损坏,气浮设施未运行,且屠宰后生猪成品装卸平台及交易大厅部分地面冲洗水、托运车辆进厂后清洗水及车辆托运的热鲜浸泡水溢洒,通过地面落差坡度漫流至厂区外金巴岭路进入路面雨水槽排放至市政雨水管道,最终进入柏临河。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厂区外废水溢流雨水井中化学需氧量为932mg/L、悬浮物292mg/L、总磷2.9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中化学需氧量150mg/L排放限值的5.21倍、悬浮物150mg/L排放限值的0.95倍、总磷1mg/L排放限值的1.96倍。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该企业存在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2024年3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宜昌市公安局已受理。
三、案例评析
本案案件来源于群众举报,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响应、依法查处,充分发挥了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涉案企业承租他人厂房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按照污染者担责的原则,由实际产生污染的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精准确定违法主体。同时针对当事人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配套实施了行政拘留,倒逼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维护了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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