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布2024年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4-06-28 16:43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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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枝江市某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对枝江市某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处于生产状态,其污水处理站设备损坏后未及时维修,也未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污水总排口进行水质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氨氮浓度超过该企业排水协议规定限值。

  二、查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之规定,该企业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9月,枝江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复核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站叠螺压滤机已修复完成,设备正常运行。2023年10月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进行废水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废水排放浓度达标。2023年12月,该企业主动进行生态损害鉴定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能够积极整改,主动履行生态赔偿责任修复生态环境问题,2024年2月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案例评析

  本案办理中,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督促涉案企业落实整改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企业弥补了生态环境损害后,依法对企业不予处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

  案例二:夷陵区某工程项目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厂区内新建工程弃渣处理生产线和混凝土生产线各1条。工程弃渣处理生产线建有破碎机、筛分机、运输皮带、水洗设备等生产设施及压滤机、沉淀池等环保设施,混凝土生产线建有水泥罐、提升机、搅拌机等设施。上述建设内容属新建工程弃渣综合利用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二、查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该企业存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4年5月,该企业工程弃渣综合利用项目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取得环评批复。

  鉴于该企业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两个月内主动申请环评并取得批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4年6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一项之规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案例评析

  本案办理中,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发现企业“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取得环评批复,并灵活运用《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对企业依法不予处罚,引导企业自觉尊法守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案例三:宜昌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

  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一季度“双随机”平台检查名单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汽车冲压焊桩件生产项目于2018年9月25日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2019年开始建设,2021年6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无法提供该项目环保验收资料。

  二、查办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该公司存在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汽车冲压焊装件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未经验收前,不得正式投入生产。该公司按要求迅速落实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汽车冲压焊桩件生产项目的环评验收工作。

  鉴于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4年6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024年6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约谈企业负责人,现场进行了普法宣传并指导签订《守法承诺书》。

  三、案例评析

  本案来源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执法人员根据问题线索确认企业“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在执法案件办理中,一些企业急于投产而忽视了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往往面临较高额度罚款,对小微企业影响大。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考虑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企业依法免处并引导其守法经营,助力建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四:宜昌某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线上审批系统发现问题线索,对辖区某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进行无人机巡飞。发现该公司“110千伏专用变电站项目”正在建设中,厂界内东北侧已建设完成3层混凝土厂房,已安装4台40兆伏安变压器以及两台配套自冷散热器,部分铁塔已建成,架线工作暂未开展,变电站未投入运行。该项目于2023年6月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于2023年11月经专家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取得环境主管部门批复。

  二、查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该企业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该公司110千伏专用变电站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

  2024年2月,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轻微不予处罚清单(2021年版):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事项,同时满足1.限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满足下列情形之一:(1)被发现后立即主动实施关停或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两个月内主动申请环评并取得批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适用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规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案例评析

  本案件线索来源于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线上审批系统,项目建设范围跨高新区和枝江市,宜昌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采用无人机非现场监管技术,准确测量项目实际建设区域,坚持监管与执法高效联动、信息共享,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持续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对企业非主观故意、轻微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免处,做到执法有力度又有温度。

  案例五:宜昌某公司以篡改监测数据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分析,发现我市重点排污单位某公司污水排口在线监测数据异常。2024年6月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巡检单位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采样检测,发现该公司通过将污染物分析仪采样管插入装有稀释后废水的瓶内,造成上传至监控平台,造成监测污染物排队数据严重失真。

  经核查,该公司作为我市重点排污单位,2024年产能逐步扩大,污水处理站受到进水负荷冲击,不能正常运行。为确保废水在线出水水质分析上传的数据能够稳定达标,企业定期安排工作人员进入自动监控站房操作违法通过用稀释后的废水代替标排口水样,实现自动监测数据“稳定达标”的目的。

  二、查办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之规定,该公司以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2024年6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法该公司涉案的氨氮、总氮自动监控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2024年6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移送公安部门,宜昌市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案例评析

  本案办理中,执法人员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数据连续超标后长期处在一个稳定值的不正常现象,及时挖掘问题线索并分析研判,委托第三方检测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体现智慧执法、从严执法,有力震慑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六:当阳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根据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对辖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对9辆柴油车开展尾气检测时,无正当理由变更为自由加速法排气污染检测法检测。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检测公司在车辆检测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致使在检测数据、结果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

  二、查办情况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之规定,该公司存在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万元。目前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本案作为一起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协同联动,第一时间移交问题线索,有效提高案件查办效率,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为今后两部门相关案件联合办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案例七:当阳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根据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对辖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对4辆柴油车开展尾气检测时,引车员通过松油门、减速,人为变换档位等方式,减少了尾气排放浓度,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检测公司车辆检测中,在车辆检测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致使在检测数据、结果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

  二、查办情况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之规定,该公司存在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万元。目前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是我市办理较多的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对持续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在今后执法工作中,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加强相关领域执法力度,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当阳市永生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案例八:宜都彭某等3人严重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反映某区域雨水管网里面有油污流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联合宜都市公安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彭某等3人违法通过三辆吸污车累计跨境转运8车约40吨含油废水,擅自倾倒宜都境某区域雨水井及公路旁。经查,该含油废水来源为邻市一家生产柴油料的公司,该公司生产原料为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矿物油。

  二、查办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以及第十七条第一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之规定,彭某等3人行为属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2024年6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宜都市公安局已对该案件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破中。

  三、案例评析

  本案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后启动联合办案机制,共同赶赴现场勘验侦查,第一时间固定环境违法证据,打出“环保+公安”组合拳,有力查处当事人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九:高新区某企业严重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五大队根据市局交办问题线索对辖区某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内堆有废机油壶、润滑油壶若干,且车间含油液状物质通过围墙排水口进入外环境,厂房外雨水沟积液发黑,有油状物质表面漂浮。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采样检测,该厂区外环境含废矿物油,废矿物油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二、查办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以及第十七条第一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之规定,该企业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2024年6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宜昌市公安局已对该案件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破中。

  三、案例评析

  近年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紧盯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环节,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力打击了危险废物领域犯罪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