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布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4-06-20 16:40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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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宜昌某电工材料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某区域进行无人机巡飞,发现该区域某公司雨水沟内有生产废水排放痕迹,靠厂区围墙外的排口处有积水并有大量灰色沉积物。组织相应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确认现场情况后开展实地检查,并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3个沉淀池、1个沉洗池、沉淀池旁雨水沟围墙外排口废水及沉积物等点位开展监测。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视频录相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察记录。

  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厂区西南角最末端沉淀池旁雨水沟围墙外排口积水中总铬浓度1.76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铬排放浓度1.5mg/L的限值,同时该公司雨水沟围墙外排口处沉积物中总铬浓度含量为1.72×105mg/kg,该公司涉嫌将沉淀池内含铬废水直排外环境。

  二、查办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以及第十七条第三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之规定,该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的污染物中含超标重金属总铬,属于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2024年5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电工粉末材料加工项目实施停产整治,目前该企业已制定停产整治方案,正在停产整改。

  2024年5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三、案例评析

  本案办理中,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交办线索后第一时间赴现场处理,利用无人机迅速调查取证,并实施现场勘查、采样监测等工作,有效锁定企业逃避监管排放有毒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同时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为行政刑事司法联动、有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提供了借鉴。

案例二:某机械制造企业涉嫌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结合无人机巡飞发现问题线索对某机械制造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将原本在车间作业的酸洗退铬工序移至厂外进行操作,用于退铬的两个酸洗槽放置在厂外没有“三防”措施的竹林边,该作业点紧邻厂区雨水沟,酸洗退铬产生的废水未经过收集,直接漫溢至土壤,并顺着雨水沟流入外环境。现场酸洗退铬槽周围的植被枯黄,地面土壤呈深褐色,旁边的雨水沟内壁上附着有红褐色的泥垢。

  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企业临时操作位置土壤表面溢出的积液总铬浓度14200mg/L,六价铬浓度9960mg/L;车间下游雨水沟总铬浓度18.2mg/L,六价铬浓度12.7mg/L;厂区外总排口总铬浓度14.3mg/L,六价铬浓度11.1mg/L,均超过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总铬浓度执行1mg/L,六价铬浓度执行0.2mg/L的排放标准。

  二、查办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以及第十七条第三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之规定,该机械制造企业通过雨水沟将酸洗退铬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铬的废水排入外环境,且排放废水总铬及六价铬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属于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2024年4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告知书》,要求对酸洗退铬工序实施停产整治,将清洗废水回收至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再排放,同时对该企业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

  2024年5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宜都市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三、案件评析

  涉案企业单方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漠视环保责任,通过雨水沟将含重金属铬的污染废水排入外环境,其行为构成环境违法犯罪。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无人机巡飞发现问题线索,并全面细致排查企业各作业工序锁定其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执法程序移送公安立案调查。在推进“行刑衔接”联合办案的同时,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要求企业立即停产整治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有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三:某电子元件制造企业涉嫌排放含镍、铜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污染物标准十倍以上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结合“春雷行动”专项执法检查对某电子元件制造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及两个废水收集池废水取样检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废水总排口总镍浓度为16.6mg/L,总铜为15.1mg/L。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批复,该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废水总镍执行0.5mg/L的浓度限值,总铜执行0.5mg/L的浓度限值,总镍、总铜分别超标32.2倍、29.2倍,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办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四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之规定,该企业排放含镍、铜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标准的十倍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2024年5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告知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对电镀车间生产线实施停产整治。目前企业已制定污水处理站升级改造整改方案,计划投入300万元对原污水处理站的老化环保设施进行改造升级。

  2024年5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秭归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三、案例评析

  在今年“春雷行动”专项执法行动中,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高效联动,查办多起工业企业涉水严重污染环境违法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强化涉水、涉重点排污单位监管执法检查,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惩处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四:某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1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根据市局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某企业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数据总磷日均值超标问题线索,对该企业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污水处理厂排水口在线监测数据为氨氮1.735mg/L,总磷2.38mg/L,总氮3.868mg/L,COD17mg/L,PH值6.64,且2月13日-18日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显示总磷日均值超标。宜都市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污水处理厂排水口进行取样监测,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规定,该企业污水处理厂出水总磷的标准为0.5mg/L。而监测结果显示,该污水处理厂排水口COD13mg/L,氨氮2.18mg/L,总磷3mg/L(超标5倍)。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该企业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排放超标废水,采取有效措施对废水进行合法合规处置。2024年4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9.6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非现场监管执法是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借助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取证方式固定违法证据,实现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借助科技手段为环境监管赋能,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由人防到技防的转变。

案例五:兴山某养殖农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处置畜禽粪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对兴山某养殖农场开展规模养殖场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巡飞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有粪污外排痕迹。

  根据无人机发现问题线索,执法人员兵一组继续运用无人机沿排污口向下游排查,寻找排污最终去向,及时固定证据;另一组与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直扑问题现场执法取证。最终查实兴山某养殖农场化粪池粪污经顶端白色塑料管道外溢场界边沟,进入养殖场下游林地,造成环境污染。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之规定,该养殖农场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处置畜禽粪污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七十八) 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对该养殖农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封堵化粪池溢流口,并于30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将养殖粪污合规还田处置,严禁溢流至外环境。2024年5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领域环境污染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创新运用无人机迅速发现违法问题线索,为地理条件复杂地区和无法及时抵达现场的特殊行业环境监管执法提供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企业依法立案查处,并充分运用自由裁量对企业从轻处罚,为今后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案例六:宜昌某公司风景名胜区内施工毁坏林草植被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18日,根据秭归县林业局移交线索,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执法人员对秭归县九畹溪镇界垭村二组杨老山施工毁坏林草植被情况开展调查。经查,该地块与外界没有道路连通,宜昌某公司为方便运送物资进出,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选取了一条长约450米的机耕道作为从村级公路到山崖崖口货物中转平台的货运道路,在原机耕道基础上新修道路128米,占用林地面积512平方米。经秭归县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保护中心认定,该区域属于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秭归段)范围内。

  二、查处情况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之规定,该公司存在风景名胜区内施工毁坏林草植被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迅速向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申请补办项目施工便道改扩建审批,并在清理出来的场平和道路边种植树苗进行修复整改。2024年3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同时对该企业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根据县林业局提供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固定企业环境违法证据,并督促企业对破坏的林地开展复绿修复工作,最大限度减轻了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本次案件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协同合作,并第一次运用了《风景名胜区条例》,为今后风景名胜区环境违法案件办理积累了经验。

案例七:宜都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通过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审查发现,某公司未在系统内填报排污许可证第三季度执行报告,而执行报告信息表中规定第三季度执行报告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赴现场迅速开展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未进行第三季度自行监测,因此无数据填报第三季度执行报告。2020年-2023年,该公司因环境守法表现良好一直被纳入宜昌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

  二、查办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依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填报第三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并与第三方签订自行监测合同。2024年1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5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申请延期缴纳。2024年起,该公司被移出宜昌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公司作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不重视、未严格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出现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排污许可在线监管系统发现问题线索,对查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移出正面清单,体现包容审慎监管。

案例八:宜都市某新材料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投诉,宜都市聂家河镇凤凰池村某处有人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宜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操作无人机进行实地勘察,发现该村村民邓某家门前入户道路坡边确有大量工业固废堆存,现场有货车4辆,执法人员当即对涉事货车进行扣押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工业固废为宜都市某新材料公司生产过程中压滤产生的污泥(Ⅰ类一般工业固废),该公司将压滤后的污泥擅自倾倒至聂家河镇凤凰池村。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该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将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全部转运回公司合理合规处置。2024年2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无人机作为新的执法装备,具有时效性高、机动性强、巡查范围广等特点,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利用无人机高空俯拍的非现场执法手段第一时间固定企业环境违法证据,让先进技术更好赋能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有效提升环保执法效能,实现从人防到技防的转变。

案例九:枝江某个体工商户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巡飞的方式对枝江市安福寺镇柏坪村某砂石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砂石场场地贮存有约3500吨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该砂石场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熊某,其堆放场地的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围挡、覆盖等措施会造成扬尘污染。

  二、查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该个体工商户存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迅速将该砂石场贮存的砂石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的裁量标准,于2024年4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目前该个体工商户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是日常执法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物料堆场经营者应树牢环境保护守法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通过无人机巡飞手段发现问题线索并依法立案查处,该创新做法应广泛运用到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助力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