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4-03-29 08:31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编辑:luojitao阅读量: 打印

  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并公布如下。

  案例一:宜昌某企业将危险废物

  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上级交办任务对辖区某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油漆车间内废油漆桶和废稀释剂桶与家具、木板混存。经查,该企业废油漆桶和废稀释剂桶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该企业存在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贮存危险废物。2024年1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足额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及时固定环境违法证据并进行立案查处,倒逼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并迅速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将环境损害降到最低。生态环境部门在立案查处的同时,积极向企业宣传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的法律意识,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

  案例二: 某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未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

  即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对辖区某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一条陶瓷生产线正在生产,窑炉废气脱硫塔、喷雾干燥塔废气脱硫塔等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经查发现该企业2022年12月13日租赁一条生产线并进行升级改造成,2023年9月建成年产1000万平方米建材陶瓷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但该企业并未办理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及新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等手续。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之规定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该企业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未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即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在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通过验收、办理排污许可证后再投入生产。2024年1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未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2万元,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共计处罚款42万元。鉴于该企业被发现问题后立即停工,两个月内主动申请环评并取得批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一项之规定,对该企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企业的违法行为种类较多,案件办理较为复杂。生态环境部门对其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研判,精准处罚,并适用《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对满足不予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做到宽严相济、惩处得当,体现了执法有力度又有温度。

  案例三: 宜都某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

  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通过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发现问题线索对辖区某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10月15日前填报排污许可证第三季度执行报告。

  二、查处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该企业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迅速填报第三季度执行报告。2024年1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0.5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排污许可管理系统发现企业环境违法线索,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企业因环保意识淡薄未能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此类违法行为本可以有效避免,对一些涉排污许可管理的中小型企业也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生态环境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指导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轻处罚,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

  案例四: 宜昌某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远安县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对辖区某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喷漆车间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开启,2套废气处理设施除雾器内部塑料挡板破损,UV光催化氧化设备处于断电状态,其中1套旋流塔水喷淋设备故障。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该企业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排查检修全厂环保设施,更换除雾器内部破损塑料挡,确保废气处理设施UV光催化氧化、旋流塔水喷淋设施正常运行。2024年1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企业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在治污管理方面存在侥幸、懈怠思想。执法人员多次上门普法宣传,指导企业落实问题整改,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并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做到宽严相济、惩处得当。企业作为环保主体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做好管理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案例五: 宜都某企业擅自堆放工业固废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对辖区某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不具备生产能力的情况下将工业固废堆放在无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场地。

  二、查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该企业存在擅自堆放工业固废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5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产固废企业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对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是对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及综合利用企业的一次警示。宜昌市正在创建全国“无废城市”,正确处理好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的关系,在积极指导相关企业寻求相关固废治理新技术、新方法的同时,执法机构将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推进宜昌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六:宜昌某化工企业违反环境监测技术

  规范,伪造大气污染排放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交办线索对辖区某化工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5月委托第三方检测的监测报告中,磷酸二铵车间尾气于5月25日13时57分开始采样,但查阅该车间生产记录11点已停产,该份监测报告原始资料数据作假,涉嫌停产过程中进行采样。该企业存在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伪造大气污染排放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禁止侵占、损毁、干扰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禁止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之规定。

  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之规定,2023年8月2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重新按照监测规范进行自行监测,不得在停产等不正常工况下进行采样监测。2023年9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足额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企业违法行为形式较隐蔽,执法人员通过对采集数据和实际停产的时间进行梳理比对摸排,发现企业伪造大气污染排放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近年来,一些环境违法企业反侦查意识增强,新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手段层出不穷。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需要加强对数据真实性的核查和监督,坚决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