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并公布如下。
案例一:枝江某新材料制造企业涉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复即开工建设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对辖区某新材料制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新型彩印包装生产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编制完成、未获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复的情况下,已完成项目大部分生产设备安装工作。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该企业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行为并于2023年12月1日取得项目环评审查批复。
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两个月内主动申请环评并取得批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1月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案例评析
企业“未批先建”是目前生态环境监管中最为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之一,也是可以有效避免的违法行为。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自觉履行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营维护的手续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先批后建、手续齐全,不要盲目开工投产,避免造成刚落地建设就要接受处罚的困局。案件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未导致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不予处罚,体现了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案例二:兴山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固体废物
污染防治规定收集畜禽粪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3日,抖音平台网民反映高岚河流域水环境受到污染,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会同兴山县水月寺镇人民政府及兴山县农业部门组织专班对反映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反映污染源为兴山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粪污。该企业化粪池破损后未及时修复,导致化粪池内养殖粪污外溢至厂区外边沟,最终流入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之规定,该企业存在未按固体废物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收集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修复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养殖粪污外溢至外环境,并加强后续污染防治管理工作。2023年6月9日,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2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足额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本案来源为群众通过网络平台匿名反映自己身边环境问题,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群众信访监督举报,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及时解决了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因群众反映事项信息不够精准,无具体涉嫌污染企业和污染类型,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联合当地政府部门共同研判视频拍摄位置及污染类型,以最快速度锁定涉嫌非法排污企业,有效提高办案效率,是跨部门联合办案的创新实践。
案例三:宜都某金属材料铸造企业
排放噪声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反映某金属材料铸造企业噪声扰民问题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并同步委托宜都市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不同工况状态下的厂界昼间噪声开展监督性监测。综合现场调查情况及监测结果,该企业厂界昼间噪声最高值73dB(A)、最低值63dB(A),分别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60dB(A)排放限值的13dB(A)、3dB(A)。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该企业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指导企业对车间墙体进行隔音改造,重新规划车间布局并加装隔音盖,有效减少作业产生的噪音。2023年8月14日,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足额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群众举报是办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和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高度重视群众发现和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对信访问题及时响应。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普法教育,指导企业迅速落实问题整改,也避免了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和延续。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在对企执法检查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有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案例四:某建设公司贮存易扬尘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高新区某建设公司位于田家河片区田家河污水处理厂对面的拌合站开展无人机巡飞,发现该拌合站东侧堆放有约长70m*宽20m*高6m的生产原材料,包括碎石、砂和石粉,现场露天堆放且未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存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23〕GX0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若拒不改正,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2023年2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开展暗查:该公司原料堆场内易扬尘物料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23〕GX02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若不改正,市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2023年2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第二次暗查:该公司原料堆场内易扬尘物料已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2023年2月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处罚款1.7万元。2023年3月30日,对该企业下达《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对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天数为4天(2023年2月12日至2023年2月15日),按日连续处罚金额为1.7万元×4天,共6.8万元。企业已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本案采用无人机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日常监管,发现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在第一时间直奔现场固定证据,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多次上门指导督促企业整改环境污染问题,针对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力,在首次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后仍未引起重视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启动按日计罚,做到了包容审慎监管与严格执法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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