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布2023年第五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我市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会同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办了一批涉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类型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枝江汪某、李某某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
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投诉,联合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枝江市公安局对枝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厂区东侧车间前遗撒有青绿色固体粉末,车间内沉淀池有大量黑色液体,有气泡冒出,具有强烈刺鼻性气味,厂区雨水收集池内水呈黑色。经调查核实,汪某、李某某对硅渣进行卸货时,硅渣遗撒在地面,在用碱水冲洗地面矿渣时,该废水流入雨水管网和土壤中,下雨时,雨水混合地面残留的硅渣也流入雨水管网和土壤中。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厂区东北侧围墙外水池和厂区内进门道路旁沟内雨水含重金属铜。2023年6月1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依法对该场所及场内设施予以查封扣押。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之规定,汪某、李某某车间运作所排放废水含有重金属铜,属于“有毒物质”,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3年10月2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此案。2023年10月27日,枝江市公安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侦办中。2023年10月2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联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三、案例评析
群众举报是办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和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高度重视群众发现和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办理该案件中,考虑违法主体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可能持续造成污染,依法立即对该厂区车间进行查封,实现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有机结合。
案例二:夷陵区某废品收购站违法超标
排放含锌废水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联合宜昌市食药环森支队、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对夷陵区某废品收购站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废品收购站打包机前有一处集水坑,用于收集打包塑料瓶过程中流出的废水,该废品收购站工作人员使用塑料桶将坑内废水倒入厂区排水沟,该排水沟连通污水管网,废水最终排入夷陵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废品收购站打包机前集水坑内废水、厂内排水沟中废水总锌、石油类均超过排放标准,且打包机下集水坑内废水总锌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6-1996)》三级标准总锌排放限值10倍以上。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之规定,该废品收购站超标排放含锌水污染物,超过排放限值标准10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3年9月1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将此案件移送至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调查,目前正在侦查中。
三、案例评析
涉案废品收购站位置隐蔽,所收废品来源复杂,废水中不仅含重金属,且排放浓度严重超标,对周围环境影响恶劣。类似的作坊式加工点多位于偏僻区域,日常执法监管中较难发现。生态环境部门一方面要持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联合公安部门对违法排污行为“零容忍”,形成环境执法威慑力;另一方面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盲区,形成全社会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案例三:当阳某公司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
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根据掌握线索联合宜昌市食药环森支队、当阳市公安局森警大队对当阳市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南侧生产车间、西侧生产车间的废水进入约400m³大沉淀池,北侧生产车间的废水进入约16m³小沉淀池后再汇入约400m³大沉淀池,2个沉淀池均未做防渗处理,废水经坑塘渗到外环境。小沉淀池废水液位接近池顶;大沉淀池有少量积水,污泥沉积厚度约65cm。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北侧小沉淀池废水石油类超标,检出二噁英类0.29pgTEQ/L;西南侧大沉淀池废水石油类、铅、锌超标,检出二噁英类0.30pgTEQ/L。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之规定,该公司通过软管将污水池内的废水排入管网竖井内,废水中石油类、重金属锌超标,并检测出二噁英,均属于有毒物质,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3年8月2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将此案件移送至当阳市公安局,当阳市公安局于2023年9月1日立案调查,目前正在侦查中。
三、案件评析
本案办理中,涉案企业单方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漠视环保责任,采用未经防渗处理的沉淀池储存生产废水并渗漏至外环境,其行为构成环境违法犯罪。企事业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日常环境管理,不得对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放任不管。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接到任务后第一时间进行现场联合调查,既确保了取证、调查阶段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要求,又满足了后期公安部门刑事案件调查的需要,为行政刑事司法联动、有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提供了借鉴。
案例四:枝江周某某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
违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联合宜昌市公安局、枝江市公安局对辖区某个体户周某某经营的塑料破碎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房内有一台塑料破碎机用于存放塑料瓶和塑料碎片。厂房外北侧有一露天未做防渗防漏措施的坑塘,坑塘内存有塑料破碎所产生废水,经坑塘渗到外环境。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坑塘内的废水石油类浓度为8.21mg/L,坑塘底部土壤石油类浓度为2.60×104mg/kg。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之规定,个体户周某某塑料破碎项目产生的废水含石油类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3年8月2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督促该个体户周某某完成厂区内废水废弃物规范处置及设备拆除等整改工作。2023年11月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联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2023年10月2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此案。2023年10月30日,枝江市公安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案例评析
在办理该案件中,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与枝江市公安局联动协作,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有效提升环境执法刚性。且生态环境部门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原则,督促个体户周某某迅速整改并联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有效实践。
案例五:宜昌某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
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宜昌某公司循环流化床生物质锅炉烟气在线氮氧化物浓度波动幅度异常问题线索,安排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奔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物质锅炉引风机管道上安装有喷淋装置,安装位置在废气治理设施后、烟囱采样口前,现场有工人正在对喷淋管道更换药剂。经过现场勘察、突击询问,调阅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等资料,查实该公司通过喷淋装置将脱硝催化剂、脱硝吸收剂及黄烟去除剂这三种药剂喷淋至烟气收集管道内,主要目的是将烟气内的一氧化氮转化为二氧化氮。同时该公司在线监控系统未按要求安装氮氧化物转换器(将氮氧化物中二氧化氮转化为一氧化氮),导致在线监控系统监测因子氮氧化物监测数据失真(氮氧化物监测浓度是以一氧化氮测算浓度换算得来)。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烟气排放口加药和不加药废气对比监测,加药(“脱硝剂”)前后因二氧化氮浓度的升高导致氮氧化物在线数据严重失真,在线数据最高低于实际排放浓度52.7%。2023年10月1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6台加药泵、4组控制开关以及100个加药桶(包括桶内药品)予以查封。
二、查处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人为干预污染源净化设施使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当认定为以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3年10月2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2023年10月30日,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案例评析
本案违法主体假借“超低排放改造”之名行“在线作假”之实,擅自在2套锅炉烟气引风管道上安装脱销喷淋装置,通过长期间断加药(“脱硝剂”)的方式,造成氮氧化物在线数据浓度远低于实际排放浓度,区别于以往直接排放或暗管偷排,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问题线索,顺藤摸瓜查找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原因,通过“线上巡查+线下取证”,查办了全市首例使用“脱硝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具有示范引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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