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发布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典型案例
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布一起涉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湖北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环境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9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交办线索,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对湖北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排放口CEMS在线监控设备烟道截面积参数设置与实际不一致。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2023年8月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修正在线监测设施参数设置,保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2023年9月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回头看”,该公司已联系运维单位对在线设置参数根据排污许可证进行了修订,确保在线设置参数、实际尺寸、排污许可证三者一致。同时按照HJ-75规范要求通标气测试,结果合格。确认该企业已完成整改。2023年9月2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表现形式为在线监测系统参数中烟道截面积设置与实际不一致,企业作案手段隐蔽。在线监测系统在日常监管中能持续反映企业环保设备运行情况,是环保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同时企业作为环保主体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做好管理维护,确保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后期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大气监督帮扶对全市涉气排污企业开展摸排检查,加强对企业安环运维人员的指导监督,共同保障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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