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布2023年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我市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充分运用无人机、污染源在线监控等非现场手段,会同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办了一批涉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类型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郑某某从事硅渣提纯和海绵铜提取过程中通过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联合当阳市公安局对个体户郑某某经营的硅渣提纯和海绵铜提取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场所厂房西南边的压滤废水储罐设置有固定管道,管道上设置有阀门及旁路,旁路连通至厂区西边围墙外,最终接入厂区内雨水沟。经委托第三方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场所硅渣加工点围墙外雨水沟A点位铜395mg/L、B点位铜301mg/L。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依法对该场所及场内设施予以原地查封扣押。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和第十五条第三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之规定,认定个体户郑某某排放“有毒物质”,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3年6月2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将该案移送至当阳市公安局。截至目前,当阳市公安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案件评析
本案办理中,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执法人员及时对涉危废场所及设施进行查封扣押,在防止证据灭失或转移的同时确保案涉场所有毒物质得到安全妥善处置,最大程度的降低环境损害。同时执法与监测紧密配合,环保与公安高效联动,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案例二:兴山县南阳镇两河口村陈某毁坏自然保护区林木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联合兴山县林业局对万朝山自然保护区开展巡查,发现兴山县南阳镇两河口村附近保护区林木受毁坏痕迹,随即开展联合调查。经查,该村村民陈某在保护区林地内擅自毁林修路、开田,共毁坏乔木林地1540平方米。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之规定。
本案被纳入兴山县突出环境问题整治专项行动,由分管副县长挂帅,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整改工作小组负责督办整改工作。截至目前,当事人已完成40%面积的植被恢复工作,其余部分正在逐步推进中。2023年7月13日,兴山县林业局对陈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0800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为涉自然保护区案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县政府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督办,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和兴山县林业局等部门联合执法,有效提高案件侦办效率,同时,案件中在要求当事人恢复林地基础上依法处以罚款,通过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行为依法严格执法,形成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行为的强大震慑,有力守护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案例三:王某等两人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垂钓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值班人员在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兴山县古洞口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远程非现场巡查过程中,发现一级保护区内有两人在水库岸边活动,经放大画面辨别,系在保护区内实施垂钓行为。分局值班人员立即使用广播系统喊话,向其告知水源地保护相关规定,要求其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30分钟后,经复查当事人仍未停止违法垂钓行为。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之规定。
2023年7月10日,经执法人员请示报备,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保护区内的2名垂钓人员作出简易程序处罚,每人处罚款200元。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表示通过此次教训,将在“钓友圈”内积极宣传一级保护区禁钓规定。当事人已于次日足额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通过远程视频及时发现违法线索、辨别违法行为、固定违法证据,快速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实时调度执法人员精准赶赴现场,案件查办果断有力,也对违法垂钓行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同时,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发现并查处饮用水源地涉水违法行为,实现了水源地电子监控24小时监管,为地理条件复杂地区水源地保护执法开创了新路径,有效提高了水源地保护执法效能。
案例四:李某、孙某某共同经营的生猪养殖场“私设暗管利用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马磨河水库为磨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水质状况关系着该乡镇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2022年12月1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李某、孙某某二人共同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养殖场化粪池前端收集池中设有一根直径为100毫米、长2.4米的塑料管,养殖废水通过该管道排入养殖场外茶园内排水沟,再直接流入溶洞,溶洞出水口位于磨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西南侧,对磨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造成环境安全隐患。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2023年1月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二人立即拆除管道,封堵排污口,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已排出的粪污进行清理。
经委托第三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环境损害评估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二人违规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需赔偿人民币32828元。2023年5月30日,两名当事人已履行完毕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二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5月3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二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2023年5月3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长阳县公安局,长阳县公安局于2023年6月6日受理该案件,8月23日对涉案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三、案例评析
随着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畜禽粪便污染已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本案中养殖业主由于环保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畜禽养殖建设不规范、污染防治设施滞后,对下游饮用水水源地造成了严重威胁。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依法严格查处,指导督促落实有效整改,有力保护了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安全。同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帮助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对预防和遏制同类型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五:宜昌某公司建设项目需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比对发现问题线索,结合大气监督帮扶专项执法检查对宜昌某公司开展突击夜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部分工段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但仍通过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经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以及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
2023年5月1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限期建成案涉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重新开展案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2023年6月2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因该公司“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超过两年追诉时效且案涉建设项目已关停,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对该公司建设项目负责人及环保主管人员开展约谈及批评教育。目前该公司正在拆除案涉建设项目工段。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验收信息系统、互联网等线上技术手段锁定问题线索,固定验收电子数据证据,实现线上信息技术与线下案件即时联动、查办融合,大幅提升执法效能。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在从严执法的同时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免罚,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环保“三同时”环境保护制度,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案例六:宜都市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设置严密围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运用无人机对某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物料堆场露天堆放有大量砂石料,部分防尘网覆盖不完善,堆场设置有3.5米高的彩钢瓦围挡,但砂石料堆放高度为5米,超过设置的围挡高度。经查,认定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设置严密围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办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宜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百分之十以上的严密围挡,并洒水、覆盖防尘网”之规定。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宜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并处罚款一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高效统筹执法资源,积极推广无人机巡查实施非现场监管执法。借助无人机时效性强、机动性高、巡查范围广等特点,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固定证据,让先进技术更好赋能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工作,真正提升环保执法效能,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案例七:枝江市某生态养殖基地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百里洲镇人工河进行巡飞时,发现有三个坑塘水体呈灰黑色混浊状,执法人员降低无人机高度,发现一建筑物院墙旁有一条水沟水体呈灰黑色混浊状,执法人员继续对周边巡飞,农田灌溉渠水体也呈灰黑色混浊状。执法人员立即驱车赶往现场,经查所摄建筑物为枝江市某生态养殖基地,该养殖场存栏牲猪2200头,处于养殖状态。该养殖基地沼气池中畜禽养殖废弃物流入三个坑塘,该养殖基地在粪污还田时,由于还田管道破损,在养殖基地围墙外形成了一条粪污小沟,后流入十二干渠。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养殖基地沼气池排口进入坑塘废水、厂区北侧院墙外排口废水、厂区大门沟渠废水和十二干渠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养殖基地外的粪污坑塘和形成的沟渠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2023年8月2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之规定,对该养殖基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0.55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案还存在污染外环境的情况。依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与检察公益衔接协作工作的通知》(枝环委发[2023]2号)的要求,枝江市人民检察院已介入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经组织枝江市百里洲镇人民政府、枝江市农业农村局、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等多部门与当事人磋商决定当事人对照百里洲镇人民政府提供整改方案自行开展修复工作。目前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受污染区域正在修复中。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落实以非现场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生动体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高空巡飞,精准定位问题线索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严查快处,突出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人机联动监管的机制优势。执法人员采取“不打招呼、不接触”的非现场监管方式办案,充分运用无人机航拍、自动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手段,不受空间与地形条件的制约,全方位、多角度地发现问题线索,在执法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基础上,有效提升了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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