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布2023年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并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3年3月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对某个体经营的塑料回收站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塑料回收站进行破碎时产生的生产废水通过厂区内水沟外排至厂区外河道。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该塑料回收站所排废水中总汞、石油类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该个体经营户涉嫌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3月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塑料回收站破碎设施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于3月24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因所外排污染物属有毒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该塑料回收站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4月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枝江市公安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二
2023年3月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激光雷达水平扫描检测发现辖区某砖厂部分时段出现连续性高强度排污。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发现厂区2号隧道窑生产运行时脱硫塔烟囱有烟气排放,碱液循环泵未运行,喷淋洗涤塔塔底无液体循环排入碱液循环池,认定该企业脱硫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企业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3月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分期缴纳部分罚款。
4月1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宜都市公安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三
2023年3月2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对兴山县响水河流域开展夜查,发现辖区某企业将未经有效处理的洗砂废水直接排入古夫河,经古夫河最终汇入香溪河。经现场采样检测,发现所排废水悬浮物27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 一级标准限值”规定的排放限值(悬浮物≤70)。认定该企业涉嫌存在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5月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9之规定,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该企业破碎生产线洗砂工段停产整治。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四
2023年3月3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专项执法行动对当阳市某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通过PVC管道直排至玉阳河。认定该公司涉嫌存在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该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4月2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当阳市公安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五
2023年4月1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分局对辖区某石材加工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根据该企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监测频次为1次/年,但2022年未开展自行监测。认定该企业涉嫌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5月1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6之规定,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目前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六
2023年5月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辖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开展柴油车尾气检测时,对15辆排放均有明显可见烟度的被检测车辆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目前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七
2022年2月2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对辖区某生态养殖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涉嫌存在设计年养殖生猪7000头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生猪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1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7.7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2023年2月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试行)》之规定,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案例八
2022年11月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枝江市分局对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发现问题线索对辖区某化工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作为宜昌市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被要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其中总镍自动监测设备未通过验收,且未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认定该企业涉嫌存在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2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总镍在线设施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23年4月1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备注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企业依法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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