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练兵 | 宜昌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积极探索推行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监管”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为规范非现场执法监管方式,把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构建一流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经多方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宜昌市及早谋划非现场执法监管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确定非现场监管对象范围。将列入《宜昌市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纳入非现场监管范围。
二是打造环保智慧大数据监管平台。通过整合环保系统现有的环评审批、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检测数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年申报数据、固体废物收集处理数据、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数据、企业环保设施管理记录台账数据、移动执法系统执法痕迹数据、环保督察记录等11类环境数据,全方位收集环境管理数据形成大数据库。改进环保数据信息化执法监管模式,打造升级版的移动执法系统,组建了宜昌生态环保智慧大数据监管平台。
三是加大对环保数据分析与研判能力,实现对违法行为分类处罚。执法人员将11类环境数据收集后,录入移动执法系统。对采集的监管对象环境管理数据进行梳理,按照任务指定时间段分类汇总分析,围绕环评审批意见是否执行到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排污许可环境管理要求是否执行、危险废物管理是否规范等进行研判,并形成初步意见和建议,提请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由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会审确认。审核认定无违法行为的,形成检查结论录入执法系统归档;审核认定存在一般性违规行为的,要求被监管对象限期改正;审核认定存在涉嫌违法应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及时启动现场执法检查。
四是加大对非现场监管结论应用。非现场执法纳入年度执法计划管理,将非现场执法监管结论作为《宜昌市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审查修订的重要依据,与现场执法检查一并列入年度执法工作考核。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分局成立非现场执法监管信息收集、研判、审核工作小组,加强对非现场执法监管工作的统筹,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制度措施,提高执法效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高质量服务。(周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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