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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受理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二、行政诉讼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受理机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