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救济途径

日期:2019-11-04 16:08来源:法规科
责任编辑:xxzx阅读量: 打印

一、行政复议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受理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二、行政诉讼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受理机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