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将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规划监督。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中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通过规划环评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设立和调整监督。自然保护地的设立以及范围功能分区调整,关系到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和保护对象受保护的范围、模式和程度,对此类行为应重点监管,防止违法违规和不科学不合理的调整损害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
三是生态环境监测。组织建立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并公布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状况。
四是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建立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问题线索、实地核实和处理整改台账系统。
五是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反馈给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抄送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适时发布评估结果。原则上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每五年开展一次。
六是强化监督。生态环境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开展强化监督,向地方推送重点问题线索并抄送国务院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点问题台账,并对问题的处理整改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七是督办制度。对于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
八是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对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和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进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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