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布第五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2-12-29 08:48来源:市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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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五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7月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对某机械公司开展三季度“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二

  2022年7月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联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通过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3.污染物排放种类增加,未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4.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2022年10月3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议,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71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三

  2022年9月2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利用无人机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三季度“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新型石材加工综合利用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砂石料加工生产线主体工程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2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6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四

  2022年6月1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汽车销售公司开展二季度“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正常使用废气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8月1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0.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五

  2022年6月1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会同第三方大气巡查人员对全市大气扬尘情况开展管控巡查,发现某个体工商户存在石料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贮存或设置严密围挡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宜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个体户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目前该个体户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六

  2022年7月2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对某矿业公司开展三季度“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向水体排放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1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七

  2022年7月27日上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利用无人机对辖区正面清单企业开展三季度“双随机”非现场监管巡查,发现某建筑公司存在砂石料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3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