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 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发布高排放及排放不合格车辆名单的公告(八月)
日期:2021-08-31 16:16来源:大气中心
在用机动车经生态环境部门遥感检测尾气超标一次列为高排放机动车。根据《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8月份发现的上道路行驶中的高排放机动车明细予以公告(见附件1),请车辆驾驶员或车主(车属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并经排放检验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逾期未整改的,生态环境部门将纳入环保定期检验重点监管名录。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黑度1级,判定该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取证后,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依法处罚。现将8月份发现的上道路行驶的排放不合格车辆明细予以公告(见附件2),请车辆驾驶员或车主(车属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并经排放检验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逾期未整改的,生态环境部门将纳入环保定期检验重点监管名录。
2021年8月31日
附件1:
高排放车辆明细

附件2:
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明细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