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宜昌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污染防治技术规程 (试行)》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04-29 10:10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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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指导我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污染防治工作和专用码头防污染设施建设,我局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宜昌海事局、三峡海事局委托专家起草了《宜昌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污染防治技术规程(试行)》,该规程规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船舶污染物接收码头污染防治技术标准,计量、排放口规范化要求、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接收作业要求、污染物的处置、污染防治要求、监测要求、运行管理程序等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纸质形式或发电子邮箱至下列地址,邮寄信件封面请注明“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

  邮寄地址和收件人:宜昌市胜利四路48号(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收)

  邮政编码:443000

  电子邮箱:49619330@qq.com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9日

  宜昌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

  污染防治技术规程

  (试行)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

  目次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 3

  5 船舶污染物接收码头 6

  6 计量、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9

  7 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 11

  8 接收作业要求 12

  9 污染物的处置 14

  10 污染防治要求 15

  11 其它污染防治要求 17

  12 监测要求 17

  13 运管程序 18

  14 保障措施 19

  

  引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等要求,规范宜昌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污染防治工作,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宜昌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等内河水域环境,制定本技术规程。

  

  

  宜昌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污染防治技术规程

  

1 范围

  适用于对宜昌市境内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等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油等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物实施接收、转运和处置的活动。
  本技术规程所称船舶不包括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
  本技术规程不适用于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水上人员生命安全所必须的临时性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3552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JT/T451 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
  JT/T673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CJJ20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CJJ9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JTS/T175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生活污水
  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a)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3.2
  含油污水
  船舶运营中产生的含有原油、燃油、润滑油和其他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3.3
  船舶垃圾
  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和作业废弃物、所有塑料制品、货物残余、食用油、渔具、动物尸体和电子垃圾。
  电子垃圾指船舶正常操作和生活区域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包括所有零配件、半成品和耗材, 丢弃时属于设备的一部分,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3.4
  废油
  船舶运营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油/水分离设施产生的废油。
  3.5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4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

  4.1 一般要求
  4.1.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持有有效的备案手续。
  4.1.2应指定作业总负责人,保证其具有履行职权的权力。
  4.1.3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只能向船舶污染物接收码头移交船舶污染物。
  4.1.4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接收废油的船舶还应遵守有关危险品船舶监督管理的规定。
  4.1.5新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统一着色“蓝海绿林白云飘红霞”(样式见图4-1);现有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于本规程发布之日起2年内完成统一着色(样式见图4-1)。
  着色要求:船体水线上至第一层驾驶楼:孔雀蓝(5PB11);货舱围壁和甲板:深绿(33G05);第二层驾驶楼围壁:白色 ;驾驶甲板围檐、“污染物接收”字:桔红(60R05)。字体:黑体加粗。
  
  图4-1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着色样式
  4.1.6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符合船员适任条件的接收作业人员。
  4.1.7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存放船舶污染物的设施或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清洁。收集的船舶污染物应封闭保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4.1.8鼓励新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为可接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废油、船舶垃圾的多功能船舶。
  4.1.9应有能反映其航行轨迹记录的仪器。
  4.2 废油及含油污水接收作业船舶
  4.2.1应配备与标准排放接头匹配的软管和法兰。
  4.2.2应配备至少一套自给式呼吸器,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2.3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溢油处理器材,至少包括吸油材料100kg,并应能在发生溢油事故时立即使用。
  4.3 船舶垃圾接收作业船舶
  4.3.1 应配备水域保洁所必需的作业设备或器材。
  4.3.2配备垃圾储存舱室或容器,应能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对接收的船舶垃圾进行分类存放,并防止垃圾飞扬、散落或滴漏。
  4.4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作业船舶
  4.4.1应配备与标准排放接头匹配的软管和法兰。
  4.4.2生活污水储存舱室应配备消毒设备及器材。
  4.5作业人员
  4.5.1 一般要求
  4.5.1.1 在船上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应符合船员适任条件。
  4.5.1.2 熟悉所接收的污染物的特性、毒性、危害性,掌握污染物接收的操作程序、安全防污染规定、应急处置以及人员防护要求。
  4.5.1.3 掌握接收设备、器材和安全防污染设备的操作技能。
  4.5.1.4 掌握船舶防污染应急知识和应急设备、器材操作技能。
  4.5.2 废油及含油污水接收作业人员
  在船上从事废油及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4.5.3 船舶垃圾接收作业人员
  掌握船舶垃圾分类要求、接收的操作程序、安全防污染规定以及人员防护要求。
  4.5.4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作业人员
  了解有关卫生防疫的规定,掌握船舶生活污水接收的操作程序、安全防污染规定以及人员防护要求。

5船舶污染物接收码头

  5.1 一般要求
  5.1.1 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预处理设施,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5.1.2应指定船舶污染物管理总负责人,保证其具有履行职权的权力。
  5.1.3应按要求委托有运输服务资质的单位对所接收的污染物进行转运,应按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对所接收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5.1.4应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5.1.5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1.6应配备足够、有效的防污染器材,防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应处于良好状态,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5.1.7应制定有效的防污染应急计划。该计划应确切、实用、易于操作,并应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和修改。
  5.1.8应按照防污染应急计划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5.2 趸船
  5.2.1配备具有防渗性能的生活垃圾收集箱,用于接收作业船生活垃圾收集箱的置换。
  5.2.2配备机械臂或其它转运设备,用于将接收作业船或趸船上的生活垃圾收集箱、废油贮罐(桶)转运至趸船或陆域。
  5.2.3新建趸船配备生活污水接收舱,用于临时贮存接收作业船收集的生活污水。
  5.2.4配备生活污水输送管道、污水泵、标准接头等,用于将接收舱收集的生活污水泵送至陆域生活污水调节沉淀池或将趸船上经预处理的生活污水泵送至陆域污水管网。
  5.2.5新建趸船配备含油污水接收舱,用于临时贮存接收作业船收集的含油污水。
  5.2.6配备含油污水输送管道、污水泵、标准接头等,用于将接收舱收集的含油污水泵送至陆域含油污水接收罐(池)或将趸船上经预处理的含油污水泵送至陆域污水管网。
  5.2.7配备废油贮罐(桶),用于收集或转运接收作业船收集的废油及趸船上含油污水分离设施产生的废油。
  5.2.8船舶污染物接收船直接靠岸的,应在岸基采取等效措施,替代生活污水接收舱,含油污水接收舱;并在岸基配备生活垃圾收集箱,机械臂或其它转运设备,生活污水输送管道、污水泵、标准接头等,含油污水输送管道、污水泵、标准接头等,废油贮罐(桶)。
  5.3生活污水调节沉淀池
  5.3.1 考虑到船舶类别及建成时间差异较大,并避免对公共污水处理系统造成冲击,陆域应设置防渗生活污水调节沉淀池,用于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后贮存预处理,停留时间不低于4h,船舶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纳入城镇污水管理。
  5.3.2 调节沉淀池容积根据接纳的船舶生活污水量和停留时间设计,确保满足当前船舶生活污水预处理要求,并预留发展空间。
  5.3.3 调节沉淀池还用于收集码头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收集箱冲洗废水。
  5.3.4受地形条件限制,不能在陆域设置生活污水调节沉淀池的,应考虑在趸船上设计设置。
  5.4含油污水接收罐(池)
  5.4.1 趸船或陆域设置含油污水接收罐(池),用于船舶含油污水接收后贮存。
  5.4.2含油污水在趸船上进行处理后,泵入污水管网的,可用接收舱替代含油污水接收罐(池)。
  5.5含油污水处理设施
  5.5.1 陆域设置含油污水处理场所,内设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经预处理后,纳入城镇污水管理。
  5.5.2 含油污水处理场所地坪做防渗处理,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0m厚渗透系数小于或等于1.0×10-7cm/s黏土层的防渗性能。
  5.5.3受地形条件限制,不能在陆域设置含油污水处理设施的,应考虑在趸船上设计设置含油污水处理设施,但不得将趸船作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5.6危险废物暂存间
  5.6.1 陆域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用于暂存接收作业船收集的废油和油水分离设施分离的废油;暂存间面积应满足2吨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含空置贮存容器)的暂存需要。
  5.6.2 危废暂存间地坪做防渗处理,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0m厚渗透系数为小于或等于1.0×10-7cm/s黏土层的防渗性能。
  5.6.3 定期核对接收的废油净重量、委外处置的废油净重量,原则上委外处置的废油量应大于接收的废油量(因有油水分离设施分离的废油混入),方便于监管。
  5.6.4 满足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的管理要求。
  5.6.4.1 必须将废矿物油类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5.6.4.2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5.6.4.3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所示的标签。
  5.6.4.4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5.6.4.5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5.6.4.6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5.6.4.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5.6.4.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
  5.6.4.9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做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5.6.4.10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3年。
  5.6.4.11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5.6.4.1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见图5-1)。
  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一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危险废物标签式样一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标签)
  
  图5-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5.7 管道

5.7.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船舶污染物接收码头根据作业要求配备相应的污染物输送管道。5.7.2 污染物输送管道应满足承压要求。

5.7.3 输送管道的连接端口应配置流量计与阀门。

5.7.4 输送管道及阀门等配件应满足耐腐蚀、不易堵塞的要求。

6计量、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6.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
  6.1.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配备污染物计量设备,用计量秤计量船舶交付的生活垃圾重量,用流量计计量船舶交付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及废油数量(重量)。
  6.2船舶污染物接收码头
  6.2.1 船舶污染物接收码头在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交付的污染物时,应配备污染物计量设备,用计量秤计量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交付的生活垃圾和废油重量,用流量计计量船舶交付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数量(重量)。
  6.2.2 船舶污染物接收码头在分离含油污水时,在分离的废水进入生活污水接收装置前,应配备污染物计量设备计量其数量(重量)。
  6.2.3 船舶污染物接收码头在转运处置船舶污染物时,应配备污染物计量设备,用计量秤计量交付的生活垃圾和废油重量,用流量计计量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数量(重量)。
  6.2.4 新建码头应配备计量机械臂,现有码头应于本规程发布之日起2年内完成计量机械臂安装。
  6.2.5生活污水及含油废水排放口必须按GB15562.1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见图6-1)。
  6.3趸船
  6.3.1船舶污染物接收码头使用趸船进行接收作业的,参照6.2执行。
  
  图6-1排放口(源)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7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

  7.1 应急防备能力目标要求
  7.1.1 船舶污染物接收码头应通过自行配置应急资源或联防方式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满足表7-1中一级防备要求,并在应急预案中提出满足表7-1的二级防备、三级防备要求的衔接措施。同一码头有多个泊位的,按照其中最高风险的泊位作为本码头的水上溢油应急防备目标。
  
  表7-1新、改、扩建码头水上溢油应急防备等级要求
  

  应急防备等级
  

  应急资源拥有方式
  

  防备能力配备要求
  

  自接到应急响应通知后应急反应时间最低要求(h)
  

  占区域溢油应急防备目标的比例
  

  满足浅水和岸线清污作业的占比b
  

  一级防备
  

  自有、联防或者购买应急防备服务
  

  5%~10%
  
  (含基本防备)a
  

  20%
  

  4
  

  二级防备
  

  与上一级应急预案衔接或区域联防安排
  

  50%~60%a
  

  -
  

  24
  

  三级防备
  

  在应急预案中识别周边可协调的应急资源
  

  40%~50%a
  

  -
  

  48
  

  注a:根据风险大小和周边区域现有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情况在此区间取值,风险低或现有能力强的,取低值;风险高或现有能力弱的,取高值;采用联防、购买服务方式满足一级防备要求的,取高值;三个防备等级的应急能力之和不小于100%。
  
  注b:指在配备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中,可用于浅水和岸线清污作业的数量或回收清除能力占比。
  

  7.1.2 通过联防满足应急防备能力要求的,同一港口的相邻、相近码头、装卸站宜根据风险评估得出的各自的风险比重,确定应承担的应急防备比例。
  7.1.3 通过购买服务满足应急防备能力要求的,提供服务的应急单位的应急资源应当满足表7-1中一级防备能力和反应时间要求。
  7.2 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配备要求
  7.2.1 可通过自行配置、联防等方式,按照表7-2的要求配置水上污染事故基本应急防备设备和物资;基本应急防备设备和物资应能在接到应急反应通知后1h内到达码头前沿水域事故现场。基本应急防备能力计入一级防备能力要求。
  表7-2水上污染事故基本应急防备要求
  

  码头、装卸站分类
  

  围油栏
  

  收油机
  

  吸收或吸附材料(t)
  

  溢油分散剂
  

  临时储存容器(m3
  

  配套工属具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
  

  从事油类及类油物质货物作业
  

  /
  

  标称回收能力5m3/h
  

  0.5~1(吸附材料)
  

  /
  

  3倍回收能力的容量
  

  钩杆、手持式喷洒装置、人员防护装备等
  

  注: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不要求配备溢油分散剂
  

  7.2.2 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发生损坏或消耗后,应及时补充、更新。
  7.2.3不能通过联防方式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满足基本应急防备要求的,应自行配置基本应急防备。
  7.3 配套设施、设备要求
  码头应根据应急设备、物资的配备情况以及应急反应时间要求,配套相应类型和数量的应急车辆和水上应急作业辅助船舶,配套应急设备配件、维修设备、应急人员的防护用品以及通信设备等。
  7.4 应急管理要求
  7.4.1 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订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7.4.2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应急人员,应急人员应熟悉使用基本防备要求的设备和物资。通过联防、购买服务方式满足应急防备能力要求的,应在应急预案中列明联防机构或受委托的应急单位应急人员的配备情况。
  7.4.3 定期对溢油应急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在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正常使用。
  7.4.4 同一港口或同一港区、作业区的码头,宜参加或建立联防机构。联防机构各成员之间应有合作协议、应急联动预案以及联动指挥调度系统。

8接收作业要求

  8.1 基本要求
  8.1.1 制定双方认可的操作程序、安全措施、安全要求及其他安全作业的规定。
  8.1.2 废油在进行接收作业时,禁止进行其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8.1.3 在作业过程中,作业双方应保持有效联系。在作业开始、终了、中途停止或变更作业速度、联系信号时,应及早与对方船舶值班人员取得联系。
  8.1.4 污染物接收船禁止进入危险品船舶锚地、停泊区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
  8.2 废油及含油污水接收作业
  8.2.1 作业前
  8.2.1.1 作业人员应穿着防静电服和靴鞋,禁止穿带铁钉的靴鞋。进入作业现场前应手触船体金属件或特设的金属体,以除去可能附带的静电。不得随身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也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能聚热的透光制品。
  8.2.1.2 应测量舱内(或容器内)油位,认真检查即将使用的管系、阀门,泵、属具,确认处于完好技术状态,并在甲板上醒目而方便的地点备妥防污器材,堵住甲板所有泄水孔。
  8.2.1.3 准备使用的输油软管应经过定期压力试验,在连接前应检查其是否膨胀、磨损、压偏、涵泄或其他欠缺。
  8.2.1.4 作业地点应配有可供立即使用的消防器材,必要时应申请施放围油栏。
  8.2.1.5 两船并靠时,应备足碰垫。
  8.2.1.6 检查管系是否牢靠。
  8.2.2 作业期间
  8.2.2.1 应按相关要求悬挂危险品信号及慢车信号。
  8.2.2.2 应使用事先协定的通信系统和联络信号,并保持始终畅通。
  8.2.2.3 禁止吸烟,禁止在甲板上和任何可能存有油气的处所使用明火和非防爆型照明。不准在甲板上使用非防爆型的通信设备及电器。
  8.2.2.4 应勤测舱内(或容器内)的油位,正确掌握装卸速度,注意保留适当的仓容空档。
  8.2.2.5 船舶随潮汐波浪和装卸而升降时,应对软管进行相应的调整,避免软管连接过分受力,保证软管的挠曲半径不小于制造厂家的规定。
  8.2.2.6 使用工具应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铁制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贮油容器。开闭贮油容器盖应轻、缓、稳,防止撞击。
  8.2.2.7 除值班驾驶员和作业人员外,应配备必要的人员,密切监视甲板、船舶周围和过往船只。
  8.2.2.8 监视管系是否牢靠,发生脱落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
  8.2.3 作业后
  8.2.3.1 作业结束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向船舶出具船舶废油及含油污水接收凭证,载明接收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并做好作业记录(或登记电子联单)。
  8.2.3.2 作业完毕,接收及预处理后的废油不得在接收作业船、趸船上长时间滞留,应及时转运上岸。
  8.3 船舶垃圾接收作业
  8.3.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严格按照规程作业,确保安全,防止垃圾污染水域。
  8.3.2 船舶垃圾中含有有毒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应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储存。
  8.3.3 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在接收前应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予以接收。
  8.3.4 作业结束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向船舶出具船舶垃圾接收凭证,载明接收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并做好作业记录(或登记电子联单)。
  8.4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作业
  8.4.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严格按照规程作业,确保安全,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
  8.4.2 作业前检查管系是否牢靠。
  8.4.3 作业中监视管系是否牢靠,发生脱落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
  8.4.4 来自疫区的船舶生活污水,在接收前应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予以接收。
  8.4.5 作业结束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向船舶出具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凭证,载明接收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并做好作业记录(或登记电子联单)。

9污染物的处置

  9.1 一般要求
  接收后的污染物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9.2 委托处置
  9.2.1 接收后的污染物应移交岸上有资质的处理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9.2.2 处置证明应至少保存3年。
  9.2.3 船舶污染物接收码头应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签订处理协议。
  9.2.4 污染物处置收费执行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

10污染防治要求

  10.1 生活污水
  10.1.1 接收环节
  辖区船舶生活污水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船、船舶污染物接收码头)负责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具体包括污水收集箱、调节沉淀池、污水泵、标准接头的污水管路等。接收船舶污水作业完成后,污染物接收单位应为相关交接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或登记电子联单),记录污水接收量等相关信息。
  10.1.2 转运环节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将接收的船舶生活污水经管道转运至趸船生活污水舱,经提升泵送入陆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或经趸船上的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
  无趸船的码头直接泵入陆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
  10.1.3 处置环节
  经过预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最终接入当地所在污水处理厂。
  港区码头生活污水可一并进行预处理。
  10.2 含油污水
  10.2.1 接收环节
  辖区船舶含油污水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负责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具体包括污水收集箱、含油污水接收罐(池)、污水泵、标准接头的污水管路等。接收船舶污水作业完成后,污染物接收单位应为相关交接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或登记电子联单),记录污水接收量等相关信息。
  10.2.2 转运环节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将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经管道转运至趸船含油污水舱,经提升泵送入陆域含油污水接收罐(池)。
  无趸船的码头直接泵入陆域含油污水接收罐(池)。
  10.2.3 处置环节
  含油污水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利用油水分离设施进行处理,经过预处理的船舶含油污水接入污水管网,最终接入当地所在污水处理厂;油水分离设施分离的废油送危废暂存间贮存,定期交有危废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理。
  油水分离设施设在趸船上的,含油污水舱的污水泵入油水分离设施处理。
  10.3 船舶垃圾
  10.3.1 接收环节
  辖区船舶垃圾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负责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船舶垃圾接收设施,具体包括垃圾分类收集箱、机械臂或其它转运设备等。接收船舶垃圾作业完成后,污染物接收单位应为相关交接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或登记电子联单),记录垃圾接收量等相关信息。
  10.3.2 转运环节
  利用机械臂或其它转运设备将接收作业船上的垃圾收集箱转运至陆域,由环卫车辆运送至当地的垃圾中转站进行压缩打包。
  10.3.3 处置环节
  由垃圾中转站环卫部门运输至附近的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
  10.3.4 设施清洗
  利用少量的清水清洗垃圾收集箱,清洗废水送至生活污水调节沉淀池处理。
  10.4 废油
  10.4.1 接收环节
  辖区船舶废油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负责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船舶废油接收设施,具体包括收集容器、自吸泵、防倾覆设施等。接收船舶废油作业完成后,污染物接收单位应为相关交接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或登记电子联单),记录废油接收量等相关信息。
  10.4.2 转运环节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将接收的船舶废油利用自吸泵(或料斗)卸入趸船上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置于承接器内以防溢漏,利用机械臂或其它转运设备将趸船上的收集容器转运至陆域,送危废间暂存。
  无趸船的码头直接卸入陆域收集容器,送危废间暂存。
  10.4.3 处置环节
  废油交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至具有废矿物油处理资质的单位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

11其它污染防治要求

  11.1 根据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建立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11.2 输送管道破损发生泄漏事故,应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切断上流物料来源。
  11.3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防范二次污染。
  11.4 生活污水调节沉淀池加盖密闭,防止臭气污染。
  11.5 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应到具有危化品洗舱废水处理能力的专用码头进行清洗,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

12监测要求

  12.1 生活污水调节沉淀池出水口
  监测项目:pH值、COD、BOD5、悬浮物、氮氨、总磷、总氮、石油类、动植物油
  监测频次:1次/季
  12.2 油水分离设施出水口
  监测项目:石油类
  监测频次:1次/季

13运管程序

  13.1 接收作业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船、船舶污染物接收码头)从事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废油等接收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
  13.2 运行流程
  通过“船舶污染物协同治理信息系统(净小宜)”等系统,利用“互联网+”手段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流程,取消纸质证明,提高效率。
  13.3 报送制度
  13.3.1 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船、船舶污染物接收码头定期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情况报海事部门和属地交通运输部门。
  13.3.2 按所接收转运处置船舶污染物的种类不同分别报生态环境、住建、城管部门。具体如下:接收转运处置涉及废油等或者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报生态环境部门,如已按危废联单报生态环境部门的,不再另行报送;不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情况应报城管部门或住建部门;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转运处置情况应报住建部门或城管部门。
  13.4 其他要求
  13.4.1 通过船舶或港口接收船舶污染物,或通过船舶转运的,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实施分类管理。
  13.4.2 船舶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转运处置,由生态环境、住建、城管部门根据职责实施分类管理。其中,含油污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处理含油污水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HW08类实施管理;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后产生污泥的,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实施管理;船舶生活污水纳入市政管网的,应当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按照城市生活污水实施管理;船舶垃圾应做好分类储存,接收后的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实施管理。
  13.4.3 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对船舶垃圾进行分类,分类后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13.4.4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相关单位,应妥善保存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保存期限为3年。

14保障措施

  14.1 推动落实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接收单位、转运及处置单位的企业主体责任,推行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得到落实。
  14.2 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评估完善建设方案,补齐短板,确保港口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理或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探索在一定区域内集中接收处置模式,促进船舶污染物依法合规转运处置。
  14.3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宣传船舶污染物合法转运处置的要求,普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要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举报机制,曝光违法行为,弘扬诚信文化,努力营造船舶污染物“不敢偷排、不想偷排”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