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宜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说明——2019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就《宜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对提高宜昌空气环境质量水平,打赢蓝天保卫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下更大决心、采取更有力措施,加大污染防治力度,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制定条例就是要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宜昌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条例是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国家有关法律和省有关地方性法规都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专章专节加以规定。条例以扬尘污染作为小切口,将宜昌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部分技术性指导性规范固定为地方性法规,旨在全面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同时,结合宜昌工作实际,将上位法规定进一步细化、量化,使各项措施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促使大气污染防治重要法律法规在宜昌落地、生根、见效。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宜昌扬尘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宜昌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市政基础设施等大型项目建设突飞猛进。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扬尘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扬尘污染源数量多、分布广,主要有建设施工、道路运输、工业物料堆场、码头、矿山等,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当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明晰,联动机制有待加强;防治措施不够精准;污染源监管能力不足,科技化、信息化手段不够。通过制定条例,依法解决扬尘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扬尘污染防治全民共建共治共享,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二、条例主要内容
在宜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所辖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院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先后赴河北省保定市、辽宁省鞍山市、广东省佛山市进行立法考察学习,多次在所辖各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组织有关专家和市直部门召开座谈与论证会,组织采矿采石业、建筑业、货物运输业、城市服务业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召开专题座谈会,委托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和人才培养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进行立法中评估论证,并数次就制度设计中的有关问题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请示汇报,审议、制定了本条例。
条例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总则、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总则。条例首先明确了立法依据和目的、适用地域范围和扬尘污染事项范围、基本原则。要求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好协助作用。突出了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责,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重点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关于防治措施。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具体措施(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按照扬尘污染类别,结合宜昌实际,重点对建设、装修和拆除工程(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其加工(第十三条)、散体物料的贮存装卸和运输(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活动明确了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同时针对道路扬尘明确相关保洁措施(第十六条),针对各类裸露土地明确相关绿化、覆盖、铺装等措施(第十七条)。
(三)关于监督管理。条例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各自制定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操作细则(第十八条),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得到有效实施。要求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网络系统,实行信息联网共享。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颗粒物进行调查研究,分类采集扬尘污染源基本信息,督促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全面建立污染源科技化监控体系(第二十条)。同时,还确立了巡查制度、应急机制和社会信用惩戒机制。
(四)关于法律责任。结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际,针对现实突出问题,条例主要就建设装修和拆除工程、矿石和砂石加工、散体物料贮存和装卸、裸露土地治理等四个方面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根据实际行政管理体制,明确了执法主体,确保执法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条例尽量不作重复性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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