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19-11-26 09:33来源: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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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全市范围内,纳入宜昌市环保移动执法平台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中的重点及一般污染源。 市级:重点污染源每年20%,一般污染源数与执法人员比例为5:1 4次/年 实地检查 1.排污单位环保手续及其排污设施、设备、场所的检查;2.与排污设施、设备、场所相关的资料、记录,排放污染物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