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明细表

日期:2019-11-18 09:36来源: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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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单位名称

宜昌市人民政府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废止时间

备注

1

《宜昌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5号)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废止

2

《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废止

3

《宜昌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废止

4

《宜昌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废止

5

《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废止

6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官庄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决定》(宜府发〔2006〕22号)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废止

7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长江宜昌江段采砂的通告》(宜府发〔2006〕34号)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废止

8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26号)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废止

9

《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11〕29号)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废止

10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宜府发〔2014〕37号)

2019年10月10日

市政府颁布了《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府发〔2019〕9号)废止

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修改时间

备注

1

《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第9、10、15、16、20、26条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修改

2

《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第3条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修改

3

《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第13条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修改

制定单位名称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修改时间

备注

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6〕3 号)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废止

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善溪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4号)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废止

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气重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26号)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废止

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流生态保护的意见》(宜府办发﹝2015﹞55号)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废止

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修改时间

备注

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长江宜昌段开展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18号)第3条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修改

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8号)第9条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