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宜昌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及水上船舶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公示

日期:2019-05-16 10:52来源:市水土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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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及水上船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拟定了《宜昌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及水上船舶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存在的问题或合理化建议。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2. 公示期限:2019年5月16日至5月21日

  3. 联系方式:0717-6458187

  4. 联系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48号

 

宜昌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及水上船舶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更好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及水上船舶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其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探索建立产生量少、分布零散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管理模式,防范环境风险,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经营行为,经请示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及水上船舶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经营许可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将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水上船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范围试点探索,不断完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相关制度体系,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发挥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推动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收集经营企业以及产废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形成长效的管理制度体系和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强化监管,严格审核。在全市持有HW08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有意向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企业)开展经营许可范围试点,严格组织审核和过程监管,强化试点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探索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经营管理模式。

  分类管理,防控风险。根据机动车维修行业及水上船舶危险废物种类和环境风险大小,实施分类收集管理,着力防控集中收集和转运的环境风险。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全市持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收集经营许可企业以及产废单位责任明晰,集中收集和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有效防控行业环境风险;经营试点单位服务范围在我市达到全覆盖。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单位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综合处置利用单位、收集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回收企业、有意向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的相关企业法人等生产责任主体。

  (二)试点区域

  全市各县、市、区。

  (三)试点时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受理、审核原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综合处置利用单位、收集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回收企业申请工作,培育有意向申请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经营许可的企业,2019年12月31前形成阶段性效果,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三、经营许可试点内容

  增加核发收集经营许可的内容包括: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废矿物油(900-214-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废矿物油(900-249-08限废油)、内燃机、汽车、轮船等集中拆解产生的废矿物油(900-199-08限废油)、废机油滤芯及废机油壶、桶、废吸附棉(900-041-49)、废电路板(900-045-49限汽车维修行业)及水上船舶产生的废油(900-210-08限废油、油泥)。

  四、经营许可试点要求

  (一)规范集中贮存设施建设

  试点单位应建设集中贮存设施,满足集中收集贮存要求,建设集中贮存场所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所在地生态环境、消防、安监部门的要求。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试点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向具有许可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在辖区规划工业园区(不含食品工业园区)布点1个集中收集单位。

  (三)规范危险废物转运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集中收集经营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收集单位应当采用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对产生量少、零散的收集运输每次不得超过2吨,超过2吨需采用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

  收集单位集中向处置利用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应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操作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无运输能力的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

  收集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收集经营状况表,逐步摸清试点区域内废物产生情况。

  2.严格执行转运联单制度

  对年产生量少、零散(25公斤以下)的产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进行纸质联单管理,纸质联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按有关要求统一印制,试点单位到各地环保主管部门统一领取,生成联单后按相关要求报送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存档。收集经营单位向处置利用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通过湖北省危险废物物联网系统执行电子联单制度。

  3.处置转移原则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集中转运时,按就近处置原则优先选择市内处置、利用单位,控制跨省、市转运环节的环境安全风险。

  四、组织实施

  (一)试点单位自行申报

  申请试点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案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确定试点工作目标,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

  (二)试点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贮存设施、设备;

  3.有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4.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1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三)试点单位的审核确定

  县、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组织对申请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评审或现场核查,根据评审或现场核查结果确定试点单位并进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要求、标准规范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的以及试点期间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加大打击力度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和集中利用处置企业的监管,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将非法转移、倒卖、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