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宜昌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01-06 10:53来源:土壤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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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拟定了《宜昌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0年1月6日-1月16日

  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纸质形式或发电子邮箱至下列地址,邮寄信件封面请注明“政府通告修改意见”。

  邮寄地址和收件人:宜昌市胜利四路48号(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收)

  邮政编码:443000

  电子邮箱:ychbtr@126.com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6日


 

宜昌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鄂环发【2019】22号)有关要求,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人以电话、来信、网络、来访等方式举报的涉全市范围内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实施奖励。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奖励工作,各地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负责辖区内举报事项受理核查,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或举报事项有较大争议的,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分局应报请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处理。

  有奖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生态环境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在年度环保支出计划中安排。

  第四条全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受理渠道:

  (一)向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公室来信来访。地址:宜昌市胜利四路48号;邮编:443000;

  (二)环保热线12369;

  (三)环保微信举报平台;

  (四)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应急信访科;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信访室;

  (五)通过其他途径转送、移送至生态环境部门。

  第五条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举报时应当提供涉嫌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公民举报的,应当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并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并提供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

  第六条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范围: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二)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被依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四)举报事实描述、举报对象不明。如:属于区域性、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违法主体的;

  (五)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以及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六)举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生态环境系统或公安系统负责环保工作的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七)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公务人员(含聘用人员)及其近亲属或上述人员授意举报的;

  (八)新闻媒体及其他具有社会监督职能的机构工作人员或上述人员授意举报的;

  (九)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的。

  第八条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有奖举报应及时受理,并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各地生态环境应急信访部门负责接待登记、举报受理、对举报信息初步核查后填写《宜昌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附表1),并对奖励进行审核确认;

  各地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举报的调查、核实和环境执法;

  举报件经办人负责填写《举报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发放审批表》(附表2);

  市生态环境局财务部门负责奖金发放,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举报事项处理坚持快查快处,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或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交办部门和答复举报人。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应在调查处理部门呈报办结10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者。

  呈报办结的案件,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案件报结时,必备材料包括:

  1.调查结论和处理结论;

  2.实名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承办机关应对意见采纳情况予以说明并呈报;

  3.涉及个人处理的案件,组织上已处理的,应附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附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和专项治理方案;

  4.举报案件涉及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呈报结案时,应提供移送函或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

  第十条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有奖举报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实行一案一奖,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案件法定程序(含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法院终审程序)履行完毕,在法律上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奖举报审批。

  审批结束后通知举报人在30日内领取奖金,举报人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身份信息、银行账户等材料复印件(真实性由举报人负责)。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错发的,由举报人负责。逾期不领奖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参照《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鄂环发〔2019〕22号)中奖励标准,奖励经费由市生态环境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并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并定期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同一举报事项属于以上多种奖励情形的,奖励不累加,按照奖金最高得情形执行。

  第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对玩忽职守、推诿拖延、通风报信、徇私舞弊或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依法依纪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按普通举报事项处理。

  第十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弄虚作假、谎报诬告,且严重扰乱公务或造成危害损失的,生态环境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本实施细则是对《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鄂环发〔2019〕22号)的补充,该奖励办法对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由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昌市公安局、宜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附表1 《宜昌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

  附表2 《举报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发放审批表》

  附表1:

  宜昌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登记表

  编号:宜固举[2020] 号

  

 

  举报人员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详细地址

  

 

  

 

  类别

  

 

  

 

  身份证号

  

 

  

 

  举报方式

  

 

  □来访 □电话 □信函 □网络 □交办或移交 □其他

  

 

  举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举报类型

  

 

  □署名 □匿名 □其它

  

 

  反 映 的 问 题

  

 

  问题描述:

  

  

  

  

 

  提供证据情况:

  

 

  接待 人员 意见

  

 

  

 

  领导 批示

  

 

  

  

  

 

  附:“类别”分为一般性环境问题的调查核实,重要举报投诉件和重大紧急件。

  附表2:

  举报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

  奖励发放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

  

 

  

 

  联系方式

  

 

  

 

  举报详细内容

  

 

  

 

  办案单位

  

 

  

 

  办案人员

  

 

  

 

  处罚决定书文号

  

 

  

 

  罚没票据编号

  

 

  

 

  入库罚没款数额

  

 

  

 

  涉案金额

  

 

  

 

  办案机构奖励

  

  形式及奖励标准

  

  建议

  

 

  

  

  

  年 月 日

  

 

  分管办案机构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办案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市生态环境局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财务领导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通知领奖日期及方式

  

 

  己于 年 月 日以 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奖

  

 

  领奖人签收记录(代领奖凭证)

  

 

  领奖人有效证件名称:

  

  领奖人有效证件号码:

  

  领奖方式:

  

  今收到举报奖金人民币 万 千 百 拾元整。

  

  领奖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