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代表秭归代表团生态红线意见的复函

日期:2019-01-31 15:23来源:局办公室
责任编辑:xxzx阅读量: 打印

秭归代表团:

  您团关于优化调整生态红线的意见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宜昌市生态功能控制线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

  2015年1月,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通过《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年)》(以下简称《环境总规》)的决议,决议指出:“要求切实维护《环境总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环境总规》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对及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并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改变《环境总规》,执行中确需局部调整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环境总规》制定了宜昌市资源环境生态红线体系,包括生态功能控制线、水及大气环境质量红线、资源利用上线。宜昌市生态功能控制线指在宜昌市境内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功能、必须

  

  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宜昌市生态安全的底线,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土壤侵蚀、石漠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宜昌市生态功能控制线范围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以及事关宜昌市生态安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总面积为10358.56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48.83%。

  纳入宜昌市生态功能控制线的生态区域类型包括:市级及以上重点生态功能区域,含法定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公益林、地质公园、永久性保护山体、绿地和水体、蓄滞洪区等)及非法定保护区(水源涵养重要区、土壤保护功能重要区、土壤侵蚀敏感区、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等)。

  生态保护红线指在国家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区域类型包括:国家公园、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省级以上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长江以及清江重要水域以及岸线、重要湖泊、重要水库、重要湿地、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等。2018年7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7月26日,省环保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宜昌市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为5067.9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3.87%,构成了宜昌市生态功能控制区的核心部分。

  二、生态功能控制线管控制度

  《环境总规》制定了生态功能控制线的管控措施,包括:

  (1)实施生态保护,禁止大规模的城镇建设、工业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和新建引水式电站等高强度开发和改变区域原生状况的活动。(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永久性保护绿地、生态公益林、湿地公园等法定保护区,按照相关保护管理法律和规章制度,实施严格管理,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禁止影响生态保护的开发和建设行为。(3)珍稀物种分布区禁止采砂取土等开发活动,维持珍稀物种生境原生自然状况。(4)蓄滞洪区根据相关规定,在不影响蓄滞洪能力的前提下,适度发展农业和旅游业,限制大规模的城镇和基础设施建设。(5)其他生态极重要、极敏感、脆弱区,禁止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禁止新建露天采矿等生态破坏严重的项目,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现有工业企业、矿山开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逐步减少规模,降低污染物排放量,逐步退出,场地实施生态恢复。

  三、当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为了健全《环境总规》制度体系,提高图形成果精细化水平,解决规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升规划成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国家、省生态保护红线及“三线一单”相关文件精神,宜昌市2017年启动了环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环境控规》)的编制。目前,各县市区正在编制《环境控规》,宜昌市中心城区已率先完成《环境控规》,并已上报市人民政府。

  《环境控规》以《环境总规》为基础,对生态功能控制线的核定总体遵循“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的原则,已规划的城镇建设区、成片永久性基本农田、《环境总规》生效前合法的开发建设用地不纳入生态功能控制区;对于超出生态功能控制线范围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全部纳入生态功能控制区;同时,对生态功能控制线的管控制度进行完善。

  以宜昌市中心城区为例,《环境控规》制定了如下生态功能控制线管控制度:(1)生态功能控制区原则上禁止大规模城镇建设、工业项目、矿产资源开发、新建引水式电站、房地产开发、规模化养殖场和其它破坏区域自然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公益林、永久性保护绿地山体和水体等法定自然保护地按照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发布的管理制度和保护性规划进行管理;(3)其它生态功能控制区(包括: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水土流失极敏感区、土壤保持功能重要区等)执行环境准入清单制度;(4)生态保护红线区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区执行国家及湖北省制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生态功能控制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除外)的非法定自然保护地对生态环保、旅游开发、资源开发与供应、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其它共六大类行业部分开发建设项目予以准入,从而增强了生态功能控制线管控的可操作性;在《环境总规》生效前(2015年1月9日前)已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矿山、水电项目,原则上可以保留。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