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保局关于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序号18-2号)整改情况公示
按照宜昌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上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销号台账等档案资料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印发《宜昌市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办法》的要求,现对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18-2项问题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18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18项问题:湖北省2014年和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没有达到国家考核要求,2016年虽完成了国家考核目标,但没有一个城市达到国家二级空气质量标准。
二、整改目标
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国家大气环境质量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三、整改措施
出台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年),分年度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市直部门、责任单位,重点从产业结构调整、燃煤、工业大气、机动车、船舶、扬尘、餐饮油烟、禁烧、禁放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落实管控实施。
四、整改结果(详见佐证材料)
2017年,宜昌市先后出台了《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行动计划》《长江宜昌段生态环境修复和三峡生态治理试验总体方案(2017-2020年)》《宜昌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宜昌市2017-2018年度大气污染冬防工作方案》等综合性文件,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市直部门。截止11月底,宜昌市PM10、PM2.5和优良天数比例分别为83微克/立方米、53微克/立方米和76.3%,均已达到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PM10为92微克/立方米、PM2.5为60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为70.1%)进度要求,预计可以完成年度目标。
五、今后工作打算
按照中央和省环保督察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依据《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行动计划》《长江宜昌段生态环境修复和三峡生态治理试验总体方案2017-2020年)》等纲领性文件分年度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深入推进大气污染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2017年12月15日至12月21日,共7天)向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联系方式:
直接责任人:田晓燕,0717-6466355
承办人:李无训,0717-646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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