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首次修改限产停产整治办法

日期:2017-11-24 11:22来源:绿色生活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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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比现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修改了13项内容,可谓是大刀阔斧。

  征求意见稿充分吸纳修法成果,区分了可以责令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两种情形:一种是“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另一种是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针对《办法》对停产整治的期限规定得不够具体,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五条增加一款,明确不同情形,不同期限。其中,对无证排污的,停产整治期限至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对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因超标排放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多次超标的情形,规定停产整治期限为三个月。对超总量排污的,停产整治期限至重新获取年度总量指标之日止。

  再有,未按规定预处理排放工业废水,非法排放重金属等超标三倍,限产后仍超标排放,因突发事件造成超标超总量排放的等,停产整治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