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细化了纳税人、征税对象等内容

日期:2017-06-30 09:44来源:绿色生活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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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42条,明确了环保税法纳税人、征税对象,细化规定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4种计算方法有关具体情形,具体明确了对环保税法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情形,在环保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关于纳税人,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环保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述应税污染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