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7-03-17 11:36来源:绿色生活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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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定运行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省环保厅制定《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应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同时,该《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二)建设项目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四)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其他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记者王英 通讯员罗继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