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宜昌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关于联合开展宜昌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此方案代替通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执法〔2023〕44 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将于近期联合开展宜昌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特制订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生态环境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严格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地内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二、市级执法检查时间
2023 年 8 月 21 日(星期一)至 2023 年 9 月 20 日(星期三)
三、市级执法检查内容
(一)执法检查范围
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湿地公园。
(二)执法检查重点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5 号)的执法事项要求:
1.严厉打击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
2.严厉打击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
3.严厉打击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1.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分别确定 1 名工作联络员,保障执法信息共享,互通案件信息,共同分析和解决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自由裁量、专业技术等问题,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2.县市区核查。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联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自然保护地全面梳理,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库,对纳入线索库的违法问题线索逐一调查核实,严格依法查处自然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并督促问
题整改。
3.市级抽查。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将组成 2 个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核查情况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自然保护地突出环境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将联合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方式,切实督促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4.总结宣传。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林业和园林局对本次专项执法检查成果进行梳理,总结提炼好的做法经验,根据各地案件查办情况,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积极向生态环境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推荐优秀典型案例。
(四)责任分工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宜昌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协调并制定工作方案。
2.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联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自然保护地现场全面核查,于每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典型案例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3.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从发文之日起,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支队报送上一个月专项执法检查月调度表(附件 5)和违法问题线索核查情况月调度表(附件 6),
10 月 10 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重点、难点、亮点,开展情况及成效,违法案件查处和环境问题整治情况。
4.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专项执法检查月调度表(附件 5)、违法问题线索核查情况月调度表(附件 6)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5.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发现问题整改指导、督促工作。
6.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发现污染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请当地政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李 磊 0717–6446395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谭 伟 0717–6467541
市林业和园林局:汤 超 0717–6343351
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胡 华 0717–6928728
附件:1.宜昌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组人员名单
2.宜昌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组日程安排
3.各县市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联络员信息表
4.宜昌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库
5.宜昌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月调度表
6.宜昌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核查情况月调度表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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