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2015年度“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参评对象的通知(宜人社公〔2015〕2号 )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人社公〔2015〕2号
关于推荐2015年度“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
参评对象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鄂人社奖[2015]5号)要求,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特组织开展“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参评对象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分类
“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以下简称省环保政府奖)分为集体和个人两个类别。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省环保政府奖”集体参评对象推荐范围为全市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推荐范围为全市公民、在宜工作人员(不含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以及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
(二)推荐名额
各县市区推荐“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候选集体、个人各1名。市直各单位推荐1个集体或个人。
三、时间范围
以2014年度的主要事迹作为申报评选内容和条件。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荐工作严肃性,成立宜昌市推选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我市“湖北省环保政府奖”表彰参评对象的推荐工作,审定推荐名单,并报市政府批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我市“湖北省环保政府奖”表彰参评对象推荐的有关日常事务。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好本辖区推荐及自荐集体和个人的合规审查工作。
五、申报条件
(一)集体申报省环保政府奖的条件
1.践行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措施有力,超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各项环保指标明显优于国家标准并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2.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且成效显著,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环保科技研究达到国际水平或全国领先水平。
3.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在该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对推动政府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
(二)个人申报省环保政府奖的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关心、支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活动,事迹感人,影响广泛,效果显著。
2.在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环保创新和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3.积极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长期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有突出的具体事例或成果,对社会公众具有明显的带动、导向和示范作用。
在环境保护的某一方面事迹特别突出、影响力和感染力很强的集体和个人也可申报评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推荐申报省环保政府奖:
1.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的;
2.申报前五年内,因环保信息不实而被提出异议并证实的,或因错误决策及违法行为等受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处罚或者处理的,或其他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及办理的手续不全的;
4.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条件的;
5.申报表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六、申报方式
申报采取地方政府推荐、第三方推荐或自荐方式进行。第三方推荐和自荐不受分类限制。采取第三方推荐方式申报的,一般需经被推荐的集体或个人同意,第三方的范围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权威专家、劳动模范、社会名流及NGO组织或者其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物或组织。采取自荐方式申报的,应有所在基层组织或单位和当地群众10名以上以及上述第三方范围的个人或组织推荐。
七、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报省环保政府奖的集体和个人,应按申报评选通知要求填报有关申报表,连同相关事迹和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推选领导小组申报。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全面具体。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17日。
(二)申报材料由各地领导小组统一受理,并负责本辖区推荐及自荐集体和个人的合规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实地考察,并将拟上报的申报对象及其主要事迹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下同),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出具推荐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的第三方推荐、自荐的集体和个人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至申报集体和个人所在地相应领导小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合规审查、考察及公示,其结果无异议的与当地推荐对象一并上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6日。
(三)市领导小组组织完成对申报集体和个人的资格审查、初评,并报市政府批准,确定推荐上报省领导小组名单。截止时间2015年3月15日。
(四)中央在宜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高校)申报的集体和个人由其上级或辖区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相关合规审查,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后直接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5日。
八、有关要求
(一)强化推选宣传。为使“湖北省环保政府奖”评选表彰活动在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取得更大实效,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并以短信等方式,对省环保政府奖评选表彰的目的意义、申报程序、评选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并积极参与该奖项的申报评选;要大力宣传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典型事迹,扩大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影响力及感染力,营造全社会学习典型、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严明评选纪律。在评选活动中,参加评选的集体和个人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行贿、受贿等行为主要事迹失实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5年内不得申报。已获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集体和个人,如查实有上述违规情形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有损于该奖项荣誉的,将取消其“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章、证书等,5年内不得申报,并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实行公众全程参与。各地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从申报开始公众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反映意见。公众也可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地考察期间,通过走访调查或座谈会等形式,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候选集体和个人提出意见。
联 系 人:黄 耘
联系电话:6446412
邮 箱:ychbzfj@126.com
通讯地址:宜昌市胜利四路48号
邮政编码:443000
附件:1、宜昌市推选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宜昌市推选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3、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集体)申报表
4、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个人)申报表
5、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申报征求意见表(集体)
6、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申报征求意见表(个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28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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