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环保局新《环境保护法》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宜市环发[2014]66号
关于印发市环保局新《环境保护法》
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环保局新《环境保护法》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积极参与。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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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印发 |
共印15份
市环保局新《环境保护法》宣传月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
二、宣传主题
“新《环保法》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三、宣传内容
本次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新《环保法》中对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对企业履行环保责任要求、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环保权益等。本次宣传月重点做好“六个一”:一次重点环保工作督办会、一次案卷评查、一场集中宣传、一期新闻专版、一场专题讲座和一系列新媒体宣传。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1. 一次重点环保工作督办会
时间:
地点:市人民政府
参加人员:刘建新副市长,王平昌副秘书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各县市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及环保局局长
2. 一次案卷评查
时间:
参加人员:县市区环保局
3. 一场集中宣传
时间:
地点:夷陵广场
4.一期新闻专版
时间:暂定
内容:围绕新《环保法》,结合宜昌市实际工作、案例进行解读
5.一场专题讲座(聘请法律专家)
时间:暂定
地点:暂定市环保局
参加人员:局机关全体人员,市环境监察支队全体人员、重点企业环保负责人
6.一系列新媒体宣传(运用“中国宜昌”网环保局专栏、市环保局网站、市环保局官方微博、微信以及短信平台向社会发布新《环保法》相关知识。(内容详见附件)
时间:
受众:广大市民
附表:新媒体平台宣传内容表
附表:
新媒体平台宣传内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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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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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问:新《环境保护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 答: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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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问:什么是新《环保法》中的按日计罚? 答: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规定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非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非法行为的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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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问:什么是新《环保法》中的责令停业、关闭? 答: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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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问:什么是新《环保法》中的行政拘留、刑事责任? 答: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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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问:新《环保法》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哪些职责?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承担以下具体环保责任: 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的防止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42条规定: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43条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45条规定: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 第47条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公布排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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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问:新《环保法》中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54条规定了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第56条规定了公民的参与权第56条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举报。 公民的环境义务: 公民应当低碳节俭生活、绿色消费,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的影响。 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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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问:新《环保法》中政府的职责是什么?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农业、林业、水利、海洋、公安、教育、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经贸、城管、卫生等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一岗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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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八问:什么是污染环境罪? 答: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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