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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为行政处罚摘要

日期:2024-01-02 15:19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白洋镇田家河园区滚钟坡村不明物质倾倒点进行调查核实。据调查发现,张*为存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2023年12月29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考虑张*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并将环境损害赔偿金赔付到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危害后果,予以减轻处罚,处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