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肖*行政处罚摘要(宜市环罚〔2023〕20号)
日期:2023-05-22 09:45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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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9日,根据第三季度双随机检查线索,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旭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玻璃深加工智能化生产线技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肖*及时整改违法行为,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证明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处罚款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