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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区闽基钢结构行政处罚摘要(宜市环罚〔2023〕11号)

日期:2023-04-07 16: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西陵区闽基钢结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202311

 

被处罚人:西陵区闽基钢结构

 

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3-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23年2月7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西陵区闽基钢结构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43之规定,责令该厂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