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锋行政处罚摘要(宜市环罚〔2023〕9号)
日期:2023-04-07 15:57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赵*锋对宜昌市志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环境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案
环境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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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罚〔20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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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赵*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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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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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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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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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伍家岗区合益村二组的废矿物油及其他废物(危废代码为HW08、HW49)贮存点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宜昌市志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赵*锋系宜昌市志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及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95之规定,对赵*锋处罚款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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