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虎行政处罚摘要(宜市环罚〔2023〕3号)
日期:2023-03-03 09:54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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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虎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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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罚〔20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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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李*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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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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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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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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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伍家岗区伍家乡桔城路58号万豪中心附近宜黄高速改造升级项目施工工地开展现场检查,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地内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李*虎使用的机械编号为2-HEF00172、排放阶段为国П、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128KW的推土机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1.06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П类标准(Pmax≥37)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0.8m-1的限值。该个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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