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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敬行政处罚摘要(宜市环罚〔2023〕2号)

日期:2023-03-03 09:34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敬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20232

 

被处罚人:*敬

 

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2-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22年12月2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猇亭区方家岗村堆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曹*敬租赁猇亭区云池街道方家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场地作为堆场使用,用于堆放磷矿石。现场检查时,该堆场堆有磷矿石、磷矿粉、磷精矿等14堆物料,其中有12堆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该个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43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