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摘要(宜市环罚〔2022〕23号)
日期:2022-10-10 09:05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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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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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罚〔202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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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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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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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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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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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5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问题线索,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每年对二噁英类污染因子开展一次自行监测,经查阅该公司自行监测报告,该公司至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以及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对二噁英类污染因子开展自行监测。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处理结果: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及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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