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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宜环责停字〔2022〕1号)(宜昌茂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日期:2022-08-03 08:43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环责停字〔20221

 

当事人:宜昌茂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日期:2022-7-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21年11月10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宜昌茂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我局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厂区外污水总排口、厂区围墙外渗漏点以及厂区右侧道路边坡上的土壤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1年11月30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废水总排口PH值为3.0、化学需氧量158mg/L、总磷378 mg/L、锰16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PH值6-9、化学需氧量150mg/L、总磷1.0 mg/L、锰2.0mg/L)的3倍以上、0.05倍、377倍、79倍。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实施停产整治。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该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备案,并提交停产整治期间的用电、用水、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