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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忠行政处罚摘要(宜市环罚〔2022〕10号)

日期:2022-06-13 10:25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许某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202210

 

被处罚人:许某忠

 

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6-6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22年4月25日,根据第三方巡查发现线索,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许某忠承包经营的位于点军区李家湾村临时沙场开展现场检查,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沙场内正在使用的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430111220425161537)结果显示:机械型号为ZL30E、排放阶段为国I、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92KW的装载机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2.24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Ⅰ类标准(37≤Pmax≤560)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1.61m-1的限值。该个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