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畦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宜市环罚〔2022〕8号)
日期:2022-05-19 15:25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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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畦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码头作业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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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罚〔20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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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宜昌市畦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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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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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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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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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7日,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宜昌市畦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云池港14号码头从事粉煤灰卸运服务。由于装卸操作不规范,造成部分粉煤灰从料口逸散,粉尘未进行有效收集处理,装卸码头地面与货运船舱内积尘明显。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码头作业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及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版)表43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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