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彬行政处罚摘要
日期:2022-03-30 15:15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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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彬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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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罚〔20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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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杨某彬(系夷陵区小溪塔万盈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字号的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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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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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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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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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伍家岗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杨某彬正在柏临河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中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430111220118105141)结果显示:机械编号为X-HEBZL30B、排放阶段为国П、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86KW的装载机排气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3.54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Ⅰ类标准(37≤Pmax≤560)光吸收系数1.61m-1的限值。杨某彬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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