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成英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宜市环罚〔2022〕6号)
日期:2022-02-28 09:4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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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成英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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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罚〔20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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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广州市成英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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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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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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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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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0日,根据冬防期大气管控要求,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成英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宜兴铁路ZQ-1标段桥梁和路基建设正在使用的6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查,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6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021-11-10365)结果显示:机械型号为DH215-9E、排放阶段为第二阶段、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115KW的液压式挖掘机排气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3.02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Ⅰ类标准(37≤Pmax≤560)光吸收系数1.61m-1的限值。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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