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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雾渡河昌盛机械设备租赁部行政处罚宜(市环罚〔2022〕3号)

日期:2022-02-07 12:4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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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雾渡河昌盛机械设备租赁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罚〔20223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夷陵区雾渡河昌盛机械设备租赁部

经营者秦长练

 

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1-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21年1130日,根据冬防期大气管控要求,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夷陵区雾渡河昌盛机械设备租赁部承接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岸线整治修复项目(柏临河入江口-猇亭古战场)一标段土方施工作业中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查,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021-12-10316、2021-11-10360)结果显示:机械型号为SY75C、排放阶段为第二阶段、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40.9KW的履带式液压式挖掘机排气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1.97m-1;机械型号为SD16、排放阶段为第一阶段、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128KW的推土机排气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2.74m-1,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Ⅰ类标准(37Pmax560)光吸收系数1.61m-1的限值。该单位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