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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东山建设发展总公司行政处罚(宜市环罚〔2022〕2号)

日期:2022-01-19 09:32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东山建设发展总公司土石方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罚〔20222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宜昌市东山建设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敏

 

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1-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21年11月1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分局交办线索对宜昌市东山建设发展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场平地块新建土石方废料综合利用项目,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前尚未获得审批部门批准。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土石方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项目建设,处罚款人民币拾肆万柒仟叁佰肆拾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