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兴舟重型铸锻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宜市环罚〔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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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兴舟重型铸锻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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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罚〔20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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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宜昌兴舟重型铸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家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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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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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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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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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3日,根据冬防期大气管控要求,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大气科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宜昌兴舟重型铸锻有限公司所在区域属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宜府发〔2018〕24号)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市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厂区内2台正在使用中叉车(编号分别为:X-HEA00003、2-HEA00004)进行监督性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430111211123113922)结果显示:机械编号为2-HEA00004、Pmax ≥37的叉车排气光吸收系数为2.23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标准光吸收系数0.5m-1的限值。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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