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昊博劳务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行政处罚案(宜市环罚〔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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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昊博劳务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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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罚〔202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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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长阳昊博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家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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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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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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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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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根据冬防期大气管控要求,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大气科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点军区卷桥河湿地公园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宜府发〔2018〕24号)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执法人员对点军区卷桥河湿地公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一台柳工牌履带式推土机(型号:CLGB160,额定功率:120KW,制造日期:2010年7月,出厂编号:AD000537)正在施工作业。我局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台柳工牌履带式推土机排气烟度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430111211124101510)结果显示:该台柳工牌履带式推土机排气光吸收系数为3.05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标准(Pmax ≥37)光吸收系数0.5m-1的限值。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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