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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宏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摘要

日期:2021-12-09 10:1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宏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罚〔2021〕21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宜昌宏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新安

 

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12-06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21年11月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领导交办线索对宜昌宏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有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根据2021年11月5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GSH-2101389)结果显示,该公司生物质锅炉排放口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的“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颗粒物浓度30mg/m³标准的5.9倍。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理结果: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